时间:2023-01-17 23:30:40来源:法律常识
【要点提示】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律师见证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被确认无效,致使遗嘱受益人蒙受经济损失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王某富之父王某智与某律师所签订了《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书一份,约定:某律师所接受王某智的委托,指派张某律师作为王某智的代理人;代理事项及权限为:代为见证;律师代理费用为6000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时间为2016年8月28日;协议上还有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王某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某律师所在该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但该协议书未标注日期。同年9月10日,王某智又与某律师所指派的律师张某签订了一份《代理非诉讼委托书》,内容为:因见证事由,需经律师协助办理,特委托某律师所律师张某为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代为见证。9月17日,某律师所出具一份《见证书》,附王某智的遗嘱和某律师所的见证各一份。王某智遗嘱的第一项为:将位于某市某区某公司宿舍11栋1141号单元楼房中我的个人部分和我继承我妻遗产部分给我大儿子王某富继承。见证的内容为:兹有某市某区某公司宿舍的王某智老人于我们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亲自签字,该签字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其签字行为真实有效。落款处有见证律师张某的签字和某律师所的盖章。王某智于9月19日收到该《见证书》。
2017年12月9日,王某智去世。2018年1月,王某富起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照王某智的遗嘱继承遗产。2018年6月3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认定:王某智所立遗嘱虽有本人、张某律师签字且加盖某市某律师事务所单位印章,但该遗嘱的形式与继承法律规定的自书、代书遗嘱必备条件不符,确认王某智所立遗嘱不符合遗嘱继承法定形式要件,判决王某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王某富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某律师所赔偿经济损失。
经核实确认,按法定继承,王某富所得遗产比按遗嘱继承少1114 318.45元。
某律师所主张其仅为王某智签字行为的真实性提供见证。
【问题呈现】
经律师见证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被确认无效,致使遗嘱受益人蒙受经济损失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观点1:应该。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都签订了委托合同,其委托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理当由律师事务所承担。
观点2:不该。尽管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合同,但这仅表示律师事务所知晓此委托事项,但并没有直接参与。律师直接参与,理当由律师个人承担。
【按例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公民在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想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时,通常向律师求助。律师是熟悉法律事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在担任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时,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王某富的父亲王某智委托某律师所办理见证事宜,目的是通过熟悉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提供法律服务,使其所立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某律师所应当明知王某智的这一签约目的,有义务为王某智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某律师所不能以证据证明其与王某智约定的“代为见证”,只是见证签字者的身份和签字行为的真实性;也不能以证据证明在签约时,该所已向王某智明确告知其仅是对签字见证而非对遗嘱见证,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某律师所主张其仅为王某智签字行为的真实性提供见证,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王某智立遗嘱行为的本意,是要将遗嘱中所指的财产交由王某富继承。由于某律师所接受王某智的委托后,在“代为见证”王某智立遗嘱的过程中,没有给王某智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至王某智所立的遗嘱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王某智的遗愿不能实现。无效的民事行为自然是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这只是说王某富不能依法获得遗嘱继承的权利,不是说王某智从来不想或者不能通过立遗嘱把自己的财产交由王某富继承,更不是说王某富根本就不能通过遗嘱继承的途径来取得王某智遗产。王某富现在不能按遗嘱来继承王某智遗产的根本原因,是某律师所没有给王某智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至王某智立下了无效遗嘱。某律师所履行自己职责中的过错,侵害了王某富依遗嘱继承王某智遗产的权利,由此给王某富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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