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8 01:44:30来源:法律常识
抽象来看,一个完整的法律检索包括概括事实、识别问题、选择工具、提炼关键词、初步检索、精确匹配、结果呈现七个环节。其中,结果呈现是该流程中的最后一环,指检索人将检索结论、相关分析、检索资料等成果以一定的形式向特定受众呈现的过程。
法律人检索能力的核心体现在“找得到”和“研究透”,但“展示好”才是评价其检索能力更直观的方式,结果呈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作者:吴陶钧 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法律检索的目的出发并结合检索问题的特点展示检索结果。
检索结果的呈现一般包括两个阶段:
(1)检索人完成法律检索后向团队其他成员分享检索成果(下称“内部呈现”);
(2)针对案件中的极其重要且较具争议的问题,检索人向法院或客户提交的案例(法律)检索报告(下称“外部呈现”)。
内部呈现和外部呈现虽存有较大差异,但二者的呈现逻辑并无不同。检索成果中哪些内容需要呈现、哪些不需要呈现,哪些内容应呈现在先、哪些内容应呈现在后,都要看不同阶段法律检索的目的;哪些检索问题只需简单写明检索结论,哪些需要专门制作检索报告,则要看检索问题的特点。“法律检索的目的”以及“检索命题的特点”是结果呈现的基本点。
本文以下部分将从该基本点出发,分别介绍内部呈现和外部呈现的写作要点。
内部呈现是律师工作的一个内部环节。在团队协同办案场合,内部呈现几乎是每个法律检索的必经步骤。其呈现的关键在于,以最简洁、高效的形式展现检索人的检索成果,从而使团队的其他成员快速达到检索人对问题掌握的程度。具体而言,该种呈现有以下注意要点:
(一)内容要点
1.全方位呈现有利观点及不利观点
一般情况下,内部呈现的目的在于全方位把握检索问题,以制定诉讼策略、确定诉讼方向,并进而起草起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或确定庭审表达要点。因此,内部呈现应不仅包括对我方有利的检索资料,更要包括对我方不利的检索资料。
2.给出检索结论及相关分析
工作中经常遇到仅有检索资料而无结论及分析的检索成果。笔者认为,此类检索成果是不完整的。法律检索是检索资料并学习你所检索到的资料,经分析、思考后最终得出结论的过程,它的本质是研究并解决问题。没有检索结果及检索人分析的法律检索,根本无法实现解决问题的目的。
3.去粗取精,突出重点
工作中还会经常遇到的情形是,无论对于什么样的检索命题,检索人一律按照法律规定、相关案例、理论观点的顺序整理检索资料。实务中也有观点认为,对于所有的检索命题,检索人应一律按照“检索目的、检索工具、检索关键词、检索法规及其他文件、检索案例、检索分析、检索结论、检索用时、完成时间”的顺序排列。
对此,笔者认为,法律检索的目的在于解决我们办案中遇到的问题;而内部呈现的目的是让团队成员快速、高效地掌握我们的研究成果。因此,检索人应该突出最能解决问题的信息,而把检索过程中的无效信息略去,将重要性较低的信息置后。比如,检索人应将最能解决问题的依据置前,而非一味地按照检索资料的效力位阶排序。又如,检索问题、检索结论及相关分析应置前,检索关键词、检索路径、完成时间等信息应置后。
(二)形式要点
1.以“口头汇报”的呈现形式为主
内部呈现的对象为团队内其他成员,属于非正式呈现,并无书面格式的要求。对检索人来说,口头汇报相比于书面报告省去了字斟句酌的麻烦,易于输出。于受众而言,口语化的内容也更为通俗,易被吸收;同时,汇报中的互动也更便于听众理解。因此,对于检索结论、分析以及检索资料的概况,检索人可以尽可能通过口头汇报的形式呈现。
2.汇报时可辅之以原始检索资料
为了让受众感受更加真切,同时也为了防止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失真,检索人在汇报时最好附上检索资料的原始依据。其中,原始资料如法条类依据,如果法条比较偏僻,最好附上整部法律原文;如果涉及诸多法条,最好对相关规定进行整理。案例类依据最好对案例的裁判要旨进行总结并附上案例原文。文章或书籍类依据则最好附上相关依据原文。
3.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建议补充制作文字版总结或简要版检索报告
口头汇报虽便于交流,但其不易储存进而导致无法备忘及重复使用。对此,笔者认为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检索人可以将口头汇报的内容(结论、分析及检索资料的概况)整理为书面文字,以备日后使用。在起草文字版总结时要注意写明起草时间、检索路径及关键词,因为在以后更新检索资料时这些信息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劳动。
另外,如果在某些场合需要将检索资料呈现得更加正式,检索人亦可以考虑制作一份简要版的检索报告。此类检索报告不必拘泥于格式,只要能够说清楚问题、便于交流即可。笔者一般是按照【问题】、【结论】、【简要分析】及【相关依据】的形式来起草,比较便于读者消化吸收。
4.活用加粗、标红、高亮等,突出要点
对于检索原始资料,或者我们起草的文字版总结/检索报告,我们还可以活用加粗、标红、高亮等编辑功能将阅读内容分层,以帮助读者快速找到阅读重点,提高吸收效率。
(一)案例的选取
检索报告的制作就像是起草证据目录及证据,报告正文类似于证据目录,案例附件则相当于证据。我们提交的检索报告是否成功、目的能否达到,核心在于我们选取的证据即案例是否有力。因此,案例的选取是检索报告制作的关键。笔者认为,该方面有以下注意要点:
1.案例要有针对性
选取案例的第一标准是案例要有针对性,即案例中的案件事实与待解决问题的要件事实要吻合,且案例的观点系完全对我方有利的观点。因为只有如此方能实现我们的“证明目的”。
2.案例应为已生效且未被撤销
检索报告呈现的案例必须是最终生效的案例。此点要求检索人在筛选案例时要注意核验。其中,要特别要注意的是二审法院的案例不一定是生效案例,因为其很可能已经经历了再审程序。
3.案例要无风险
检索报告中的案例类似于证据,检索人不仅要关注案例中实现证明目的的部分,更要考虑其他部分的风险。具体来说,检索人要全方位审视案例中与我们“证明目的”无关的其他所有内容,以防该部分存有对我方不利的观点。
4.应筛选对本案法院最有说服力的案例
满足有针对性、最终生效和无风险三个限制性条件的案例可能有多个,如果此类案例数量较多,我们要进行筛选;如果此类案例数量适当,在制作检索报告时我们要对这些案例进行排序。无论何时,我们都要筛选出对审理法院最有说服力的案例。笔者认为,检索人一般可以从与审判法院是否有监督关系、审理法院级别、审理法院地域以及裁判时间先后等维度综合判断案例的说服力。
5.提交案例以3-4个为宜
检索报告所附案例不宜过少,因为过少显得报告单薄,说服力不强;也不宜过多,过多显得报告臃肿,同时也过大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易引起法官的反感。不过,何为过多、何为过少是一个仁者见仁的事情,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在笔者看来,3-4个案例较为适宜。
(二)写作要点
从性质上来看,检索报告是起诉状、答辩状之外的类似于代理意见的一种非必要法律文书,因此在起草检索报告时我们要遵守法律文书写作的一般要求。另外,由于该类文书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官的负担,所以在制作时我们要特别注意行文要简洁。在明确了该两点之下,笔者认为在起草检索报告时有以下注意要点:
第一,标题可直接写明是关于“……”的案例(法律)检索报告。
第二,开头可开宗明义,直接给出问题的检索结论。结尾则可以进行总结,根据检索结论可知本案应如何处理。
第三,正文的中间要写明案例内容,关键在于将案例中的重要信息进行总结。其中,最重要的信息莫过于案例的基本事实及法院观点(包括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基本事实应以案例为基础并围绕检索命题展开,法院观点则应尽可能与案例中的表述保持一致。除此之外,检索人亦应写明审理法院、案件名称、案号及裁判日期等信息。如案例来源于权威期刊,也应在报告正文予以注明。案例的内容类似于“证据内容”,因此,检索人在总结时要保持客观中立。
第四,如对方也提交了案例检索报告,检索人可考虑在我方的检索报告中补充说明为何对方提交的案例不能适用于本案。
第五,在检索报告之后要附上检索依据原文。对于所有的检索资料,检索人都可以使用荧光笔将阅读重点标出,以减轻法官的阅读负担。对于案例类资料,检索人应使用有裁判文书网水印的版本。
另外,检索人应尽可能在庭审前提交检索报告。有律师曾经专门针对法官和检察官做了关于案例检索报告的实证研究,研究结果显示,103位受访者中有76%的法官、检察官希望律师在庭审前提交检索案例。鉴此,检索人在庭审前提交检索报告似更能方便法官。
以上仅为法律检索中常见情形下结果呈现的注意要点,并不能解决所有结果呈现中的问题。不过,无论面对何种检索命题、遇到何种情形,如果检索者可以从“法律检索的目的”以及“检索命题的特点”出发构建呈现的基本逻辑,基本不会偏离正确的航线。
那么,针对哪些案件、哪些问题需要进行类案检索?裁判者又希望看到怎样的可视化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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