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8 03:38:10来源:法律常识
离婚纠纷看似属于很简单的一类民事纠纷,但因涉及到家庭因素、社会因素而往往变得十分复杂。本律师承办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从立案到判决耗时10个月,你能说案件简单吗?办案过程十分复杂,办案压力也非常之大。好在最终的结果达到了委托人的心里预期。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办案的经过。
我代理的是案件的被告,是男方,是被告的财产被法院保全冻结之后才委托的。
我的委托人与原告是属于二婚,委托人是因为20年前前妻因病亡故的。而原告是因与前夫性格不合而离婚的。婚后二人共同生育一子,现已就读高中。
二人在结婚之初,我的委托人是从事装饰装修工程的,那时在成都也算是小资家庭,已经购置了几套商铺和住宅。而女方是工商局的非在编职工,月薪一千多元。
此次女方起诉时保全了委托人的全部金融财产约1800余万,导致了委托人陷入困难。我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了解除超标的部分的查封。
在诉讼中,多次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女方名下的财产,调查共同设立的公司财产,以及被告自己的财产证据。其中重点说一下,因被告婚前从事的装饰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大部分是在婚后回款的,且回款到公司账户上,后又将该资金陆续投入到其他项目中。因此,我们认为如果法院要判离婚的,应当在财产处置时,将婚前财产婚后回款的部分予以扣除。这也是庭审时,原被告双方的主要争议点之一。
此外,委托人在婚后将自己婚前的房产都添加了原告为共有,我们认为,该财产应当要考虑出资贡献问题,不能一打切的认定为共同共有。这也是焦点之一。
再者,委托人在解除部分查封后,担心原告方再次查封,遂将部分财产支付到其与前妻的儿子账户中,并支付了应付的其他款项,并在财产申报时,如实向法院申报了。原告方便一直强调委托人的行为属于转移财产。这也是焦点之一。
另外,原告方在起诉前1年时间,也通过取现的方式取走账户全部资金100万元,我们在查询后,发现原告名下的金融存款只有区区2万余元。我方也向法庭主张原告是转移财产行为。这也是焦点之一。
鉴于案情复杂,夫妻关系存续时间长达16年的因素,法庭组织双方庭前会议、开庭审理、线上审理、财产申报确认等前后6次。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深深地感受到本案极有可能受到了干预,很可能对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即判决离婚,分割财产。那委托人辛辛苦苦一辈子的打拼的结果将被他人卷走。
但委托人还是在极力地向法庭争取,不判决离婚。在一次阅卷过程中,我们发现原告向法院提出一份书面的撤回起诉申请书,但是法院即未告知我方,也未裁定准许原告撤诉(这就很可疑了)。之后在下一次开庭前,我们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裁定准许。基于此,审判法官当庭询问原告,是否撤诉,原告当庭陈述撤回撤诉申请。
我们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申请,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和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法院是应当准许的。且判决离婚的前提是夫妻感情破裂,而原告一会儿起诉,一会儿申请撤诉,一会儿又撤回撤诉申请,这如何能算是感情破裂呢?
最终,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我想是我们的申请书起到了作用。在被干预的情况下,不得已作出不判离的结果。因为,就大多数离婚案件而言,第一次起诉的,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在无法定的情况下,法院很快就会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而本案,多次经历财产调查、询问,我们一度认为法院会判离。最终我们找到了突破点,达到了委托的预期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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