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17:07:07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出行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先由交警部门处理并作出责任认定,再由法院进行相应的判罚。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在交通事故中,遇到了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通常会怎么处理呢?今天我们就通过两个案例,来了解这一部分法律知识。
【案例1】
张三在某省道处,驾驶小型轿车与李四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四受伤。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存在,但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后双方因事故责任及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庭审判1】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交警部门仅对事故存在的事实作出认定,未确认双方当事人在该事故中各自过错的原因力,故损害赔偿应考虑归责原则以及事故当事人各方原因力参与度的大小予以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三作为机动车驾驶方,对其无过错及非机动车驾驶方李四在该起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张三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应由张三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上述这个案例中,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结果法院判决的是,在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一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那么,如果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双方均驾驶的是机动车,遇到无法查清责任的情况,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我们再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2】
2021年的一天,李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在济宁市某路口处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交通事故的事实作出了认定,但因现场变动,无监控视频,且当事人说法不一致,没有确定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王某的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18万余元;诉讼费由李某负担。
【法庭审判2】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李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在济宁市某路口处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结合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档案资料、现场勘验等,王某驾驶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李某驾驶电动车从西向东行驶,均未下车从人行横道推行通过,双方均有过错;但根据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勤务大队出具的档案资料,王某的电动车首部撞击的是被告的电动车尾部,王某从北向南行驶通行,在能够更清晰地判断前方的路况及环境的情况下撞击至李某的电动车尾部,应承担主要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由王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李某承担30%的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在本案中,我们看到,王某和李某两辆机动车相撞,在现场没有监控,无法确认双方责任的情况下,交警部门仅对交通事故的事实进行了确认,但未对责任进行划分。然而法院在审判期间,通过调取交通部门的档案材料、组织当事人现场勘验,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确定原告张某对该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由此体现了法院审判的公正性。
最后,我们结合以上两个案例,对这部分法律知识总结如下: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下,责任承担分为以下三种:
1.机动车之间,事故责任无法查清,应当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但如果出现【案例2】中的情况,交警部门没有进行责任确认,但法院最终根据勘察和推理确认了事故中的主要负责人,那么应以法院最终确定的结果为准。
2.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采取过错推定原则,机动车负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3.当事人一方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