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8 18:47:03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作者:邓青锋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征地拆迁中,因征收方的违法行为给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赔偿程序获得赔偿。实践中,在行政赔偿程序提起之前,当事人会委托律师进行前期维权,通常是通过前期确认违法之诉或者撤销之诉,将违法的行政行为确认违法或者撤销,为行政赔偿打下基础。那么,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委托律师进行维权的费用,是否可以在行政赔偿中获赔呢?其实,能不能获得赔偿,与个案具体案情有关,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篇文章将通过讲述本团队近期代理的一则律师费获得赔偿支持的胜诉案例,为大家解答疑惑。
当事人系烟台市某工业园A号房屋的产权人,其在未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房屋被烟台市政府强制拆除,室内物品被毁损。他委托本团队律师进行维权。我们在和当事人详细沟通并了解案情后,针对上述行政行为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后区法院作出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之诉,被告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诉,被山东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基于前期被告强制拆除行为已经确认违法,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损失,故向烟台中院提起国家赔偿之诉,后本案移送区法院进行了审理。由于本案是对被告违法强拆房屋行为的国家赔偿案件,而非单纯的征地拆迁补偿案件,在行政赔偿之诉中,我方要求对当事人的赔偿数额不得低于其依照征收程序应当获得的补偿数额,除此之外,还应当赔偿因违法强拆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数额。
最终,区法院作出赔偿判决,不仅支持了对房屋的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的损失,还支持了对律师费的赔偿,当事人的权益得以维护。
通过本案可以发现,法院支持了我方要求对律师费进行赔偿的主张,但是在很多案件中,该项主张往往很难得到支持,那么本案是如何成功的呢?
律师观点:正是由于被告实施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原告才通过诉讼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必然产生相应的费用,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维权的律师费属于被告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此外,参照《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常见问题问答》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恶意违法强制搬迁,严重损害被征地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判决赔偿被征地农户等合法财产损失和相应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以外,还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若干问题意见》(法发[2016]21号)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提出的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最终,烟台中院采纳了原告方律师的观点,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予以支持。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原则及立法精神、国家赔偿的标准,既要弥补对当事人的损失,也要体现对违法征收和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
本案是对被告违法强拆房屋行为的国家赔偿案件,而非单纯的征地拆迁补偿案件,因此,既要赔偿当事人依征收应当获得的补偿额,又应当赔偿因被告违法强拆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其中就包括了律师费这一损失,对律师费的赔偿也体现了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对律师费的主张,除了需要满足国家赔偿的三个条件外,其次是无过错方可以主张律师费的赔偿;再次,必须是合理的律师费。但是,对律师费的赔偿主张到底能不能被支持,还要根据个案进行分析,也和地方法治具有一定关系。
所以,此类问题,建议通过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分析,尤其是当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在或者将要受损的时候,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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