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8 20:48:46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一起河北省保定市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获得了胜诉,成功帮助当事人要回购房款25万元,以及相应利息400余元。
家住北京的王志(化名)想在河北保定买一处房屋用来养老,因为不太了解当地市场情况,便找了一家咨询公司寻求帮助。
在该公司的帮助下,于今年上半年,王志与河北保定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认购合同,约定购买其开发的一处房屋。当天,王志向房地产公司支付5万元认购款,之后又转给咨询公司20万元,由其转交给房地产公司。
半个多月后,王志因为资金出现问题,未在约定时限内支付剩下的20万余元购房首付款。房地产公司向王志发送了一份催告函,要求他在一周内交齐,否则解除认购合同。王志与房地产公司协商未果,便同意解除该合同。
毕竟房子没有买成,王志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之前所付的25万元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却被房地产公司全部拒绝。为保障自己的权益,他决定将对方告上法庭。
经过打听,王志了解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口碑不错,到所详细沟通过后,非常认可尚志阳和吕海洋两位律师的专业能力,遂委托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事后,房地产公司又向法院申请追加咨询公司为共同被告。
冠领律师尚志阳和吕海洋接受委托后,迅速调查及梳理相关材料,理清了案件胜诉的关键点,即认购合同的解除是否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情况。
法庭上,房地产公司辩称:在和王志签订的认购合同中,第三条已明确约定合同自动解除后,认购定金不予返还。且公司也从未收到王志支付的25万元购房款,所以无从返还。
咨询公司辩称:王志在签订认购合同时,已清楚知晓相关条款,之后其基于自身原因毁约,应自行承担责任。在签订认购合同后,房地产公司已为王志锁定了其想要的房屋,并固定了总房产金额的最大优惠数额,即已完成合同协议。所以,王志的请求不应获得法院支持。
冠领律师尚志阳和吕海洋并不认可以上说法。订立预约合同的意义,是为在公平、诚信原则下继续进行磋商,最终为订立正式的、条款完备的本约创造条件。
因此,如果双方在公平、诚信原则下继续进行了磋商,只是基于各自利益考虑,无法就其他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致使本约不能订立,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在预约合同所指的违约情形内。
本案中,王志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认购合同已经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6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房地产公司应返还王志所付购房款2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另因咨询公司尚未将所收的20万元转给房地产公司,故其应该与房地产公司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最终,法院认可了冠领两位律师的意见,并做出判决: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七日内返还王志购房款2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咨询公司对上述款项中的20万元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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