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找合同纠纷律师,和分公司签的合同,该起诉分公司还是总公司?

时间:2023-01-19 02:44:37来源:法律常识


引言:


实务中,经常有公司是和对方的分公司签的合同,对方盖的也是分公司的章,当纠纷发生后,该如何起诉对方呢?是起诉分公司还是总公司,还是将二者一同起诉?总公司为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还是补充清偿责任?本文通过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说明。

和分公司签的合同,该起诉分公司还是总公司?


案例|困扰:


汇丰劳务公司与镇海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签署了建筑劳务合同,约定由汇丰劳务公司负责镇海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S1至S5标段的建筑劳务工作。汇丰劳务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但镇海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一直拒绝支付劳务费用。汇丰劳务公司准备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规|依据:


和分公司签的合同,该起诉分公司还是总公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注:后变更为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四百七十三条 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案例|解读:


和分公司签的合同,该起诉分公司还是总公司?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在本案中即是可以作为被告。从合同签署主体来看,汇丰劳务公司可以以镇海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但镇海建筑公司并非合同签署主体,它可以作为被告吗?


根据民法典及公司法,分公司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即让法人为自己的分支机构承担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即使法人总公司不是合同签署主体,也可以将其列为被告并让其承担责任。


提示|建议: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分公司不能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可以追加法人总公司为被执行人,但毕竟还要走一个追加执行人程序,还需要执行法官的审查,可能会耽误执行进程。因此,律师建议原告在起诉时,直接将分公司和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这样更有利于后期的执行。


此外,还需要考虑的问题是,总公司为分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清偿责任?连带责任的意思是即使分公司有财产,也可直接让总公司承担责任;补充清偿责任的意思是只有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可以让总公司承担责任。目前有判决认为总公司承担的应是补充清偿责任,如(2021)最高法知民终829号,但我认为不妥。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该款规定中虽然有“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的表述,但用词是“可以”,也就是说,分支机构可以先用自己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由总公司承担责任,无论哪种方式,“分支机构产生的责任由法人承担”的原则均没有变。


从债权人角度出发,既然法律规定分支机构的责任由法人承担,那么债权人当然可以要求法人总公司直接承担责任,而不是在分支机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能要求法人总公司承担责任。


综上,连带责任更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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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旭


2022年1月17日


刘旭旭律师个人简介

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注于公司法律顾问、商事诉讼、税务筹划等商事法律服务,致力于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执业宗旨

懂法律,知财税,护航企业发展!


业务领域

税务筹划 公司法律顾问 商事诉讼仲裁 投融资尽职调查


成功案例

诉讼案例

1、青海某工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案件标的6.3亿元,法院支持我方全部诉请;

2、毕节某房地产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标的2.5亿元,法院支持我方全部诉请;

3、北京某科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案件标的4,700万元,法院支持我方超过4000万元的诉请;

4、深圳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案件标的3,000万元,法院支持我方全部金额诉请;

5、北京某投资公司与北京某农牧公司投资合同纠纷案,案件标的400万元,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支持我方全部请求。

非诉案例

1、杭州某宠物用品公司定向增发、新三板摘牌、IPO等项目;

2、山东某化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和股份发行项目;

3、新疆某玉器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和股份发行项目;

4、江苏某科技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和股份发行项目;

5、唐山某科技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和股份发行项目;

6、上海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投资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股权投资尽职调查及谈判项目;

7、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唐山某科技公司的股权投资尽职调查及谈判项目;

8、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2021年度B轮融资法律尽职调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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