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一个律师澧县,湖南省监察委员会文小明

时间:2023-01-19 04:24:58来源:法律常识

名校毕业、留学加拿大、放弃国外的优越生活回国创业、年轻有为的80后老总,长沙中加学校举办者曹辛曾身披诸多光环。而随着其厅官父亲落马,自己也深陷贪腐案。

湖南省纪委监察四室原主任曹明强受贿细节:以儿子名义开公司

曹明强受审 湖南法院网 资料图

曹辛的父亲是湖南省纪委监察室四室原主任曹明强。4个月前,曹明强被湖南岳阳中院认定犯受贿、滥用职权两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19年3月6日,曹辛被岳阳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这份判决书披露了曹明强的部分贪腐案情:法院认定曹明强三次收受一名商人贿赂款共计110万元,曹明强不但帮这名商人“摆平”行贿案,还以儿子名义入股该商人的一家公司。

父亲落马,儿子卷入

2017年6月1日,湖南省纪委发布消息:经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纪委原纪检监察四室主任曹明强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

此时,曹明强已退休3年多。公开履历显示,曹明强于2010年12月至2013年10月任湖南省纪委纪检监察四室主任(副厅长级),2013年10月退休。

2018年2月,曹明强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5月30日,曹明强案在岳阳中院一审开庭。

据华声在线报道,检察机关指控:曹明强在担任湖南省纪委行政效能室副主任、主任、纪检监察四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投资、案件处理、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兄曹乐强、其子曹辛(均另案处理)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80万元。此外,曹明强利用职权,插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达220万余元。

检方的指控披露了曹明强之子曹辛卷入此案。据前述判决显示,在湖南省纪委公布曹明强被调查前一星期,2017年5月24日,其子曹辛已被常德市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近半年后获取保候审。

在曹明强落马之前,80后青年曹辛在公众面前,曾是回国创业者的形象。

湖南日报2016年9月1日发表的一篇《不忘初心办新学——长沙中加学校举办者曹辛的故事》的报道中介绍,曹辛2003年毕业于湖南大学法学院,随后赴加拿大曼尼托巴大学深造法学硕士,在加拿大毕业后加入当地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工作,2007年加入加拿大外交部工作,随后进入温尼伯大学负责国际留学生招生和录取工作。2009年回到中国,2010年参与组建湖南中加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同年,参与投资创办长沙中加学校,任执行董事、法人代表。

“曹辛家境优越,在海外大学毕业后,也曾拥有自己不错的事业,前程似锦,但他毅然放弃国外的优越生活,选择回来与同怀教育梦想志同道合的伙伴一起投资创办长沙中加学校。”上述报道称,在创业路上,曹辛已取得不错的成绩。

父亲帮人“摆平”行贿案,儿子收钱

据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认定:2009年至2013年,曹辛在其父亲曹明强担任湖南省纪委监察室四室主任期间,利用其父的职务便利为张某谋取利益,与其父先后三次收受张某的贿赂款共计110万元人民币。

判决书显示,曹辛最早收取的一笔贿赂是2009年。当年,曹辛刚回国创业。法院认定,2009年7月24日,张某为感谢曹明强在自己涉嫌行贿案中提供的帮助,通过曹辛前往郴州办讲座之时,转账20万元至曹辛的账户。曹收受此20万元用于自己消费。

据曹明强的供述,2009年年中,曹辛准备到长沙以外的地区做移民、留学讲座,他于是推荐曹辛去郴州,并联系张某接待。而此前曹明强为张某案件处理帮过忙,张某后续的不起诉处理也需要其帮忙,所以他就联系了张某接待,办完讲座后,张某说要支持下曹辛的事业,赞助20万元给曹辛,当时曹辛不敢接这笔钱,于是张某打通了曹明强的电话,曹明强爱子心切,同意张某给曹辛送钱。

据法院判决认定,2010年4月,曹明强以曹辛的名义与张某等人合作成立湖南中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公司”),曹辛入股60万元。公司成立后,中智公司利用曹明强的影响力,承接湘潭九华土地平整项目工程。后张某将曹辛缴纳的60万元,以现金的方式退还。

判决认定,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曹辛受张某的委托,请曹明强出面处理所遇到的农民工阻工问题,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等问题。2012年8月16日,张某为感谢曹明强父子在中智公司承接项目中的帮助,以中智公司盈利分红的名义,向曹辛浦发银行的账户转账60万元,曹辛告诉其父亲后,该款被其个人使用。

据澎湃新闻查阅工商信息显示,湖南中智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最大股东为张永毅,认缴额1320万元,实缴额264万元;第二大股东为曹辛,认缴额300万元,实缴额为60万元。该公司自2015年起便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黑名单。

法院还认定,2010年11月,曹明强安排曹辛通过张某在中智公司借款30万元。后张某表态将该笔钱以曹明强在中智公司的协调费为名进行处理,不需要曹明强、曹辛偿还。

父子均获刑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伙同其父曹明强,利用曹明强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两人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曹辛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9年3月6日,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曹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此前,2018年12月29日,湖南省岳阳中院对曹明强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曹明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曹明强在担任中共湖南省纪委行政效能室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主任、纪检监察四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项目投资、案件处理、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80万元。期间,曹明强还利用职权,插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致使220万余元国有资产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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