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时间:2022-10-30 14:05:11来源:法律常识

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制度建立和法律基础

2000年,司法部和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于是有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这项业务所依据的基础,进而有了人民法院受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案件的法律支撑。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则从立法上确立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制度,《民诉法解释》第480条进一步解释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类型,同时又给了当事人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明确规定了担保合同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017年,最高院、司法部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以下简称第76号文),对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做了扩大解释。

201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联合通知》、第76号文、《民诉法解释》的许多内容都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的公证要点

(一)审查

1、对当事人的审查

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要审查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随着科技的发展,办理每一个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或其他类型的公证案件,都会运用身份识别仪、人脸识别仪等科技手段,结合身份证等证件进行识别,以杜绝以前公证员通过经验、肉眼辨别当事人身份的真伪而导致经常会出现假人假证假身份的情况。

关于对法人的审查,每一个法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公证机关都会在和工商联网的系统或者其他平台进行审查及核对。

2、对证明的审查

证明包括财产类证明、婚姻类证明、身份类证明等。公证机关通过与各个机构联网进行审查,比如说对不动产的审查,通过跟不动产登记机关联网审查。目前北京的公证机关都会设立专门的部门,与很多职能部门联网,专职对各类证件进行审查。

3、对合同的审查

第一是围绕着是否符合公证债权文书的特征和条件来审查。根据第76号文,公证债权文书需要具备三个特征:(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载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机关会围绕这三个特征来审查公证债权文书是不是符合规定。

第二是要审查是否符合公证债权文书的范围。根据第76号文,符合公证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三)各类担保合同、保函;(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第三个要审查的内容,就是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数额或计算方法是不是明确,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不是明确。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时候,法院执行部门要求执行标的必须是明确的,即数额明确或者有明确的计算方法,如果标的不明确,执行机关将无法执行,因为它不是裁判机关。

第四个要审查的内容,是强制执行公证条款是否完备。在一个交易合同中,要赋予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就必须要有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约定,必须要有各方当事人关于强制执行的合意。这方面,第76号文做了一个突破性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制式合同里边没有约定的话,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以承诺书等方式进行载明,也算是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达成了合意。

强制执行公证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2)要有债务人或者担保人的承诺,承诺当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时候,自愿接受强制执行而无需通过诉讼程序。(3)要明确核实程序,这是非常关键的。2000年《联合通知》规定,当债权人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的时候,公证机关应当向债务人就公证债权文书给付内容有无疑义进行核实,所以核实程序是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之前必须要履行的一个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是静态的债权文书,它有一个履行的过程,当债权人申请执行证书的时候,公证机关必须对合同履行情况、对债权人提出的主张进行核实,以确定债权人的主张是否真实存在,然后才能够出具执行证书。核实方法包括传统的电话核实、发函核实、短信核实等,以及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兴起的微信核实、邮件核实等,各类可以利用的核实工具都可以使用,现在通常的核实方式是电话核实。

关于核实,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核实方式要求在强制执行公证条款里进行明确约定,要求债务人在合同或承诺书里写清楚、选择并确立好核实方式,包括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如果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联系人发生变化,债务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到债权人和公证机关,如果不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公证机关联系不到债务人,由债务人自行承担后果。

(二)对当事人的告知

经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力之后,当事人暂时没有诉权,公证机关首先会告知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恢复诉权。其次,要告知将来申请执行证书、申请法院执行的流程以及救济手段。最后要告知通过提供虚假证件、隐瞒编造事实、欺骗方式获取公证书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另外,公证机关在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过程中要求全程录像,特别是在当事人签署合同、笔录、承诺函等文件时,并将录像内容刻盘保存在卷宗内。

(三)签发执行证书

办理完公证债权文书之后,如果债务人或者担保人违约,接下来的程序就是签发执行证书。签发执行证书程序的基础是公证债权文书。因此,如果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时候,关于债权债务的确立、给付标的、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等内容,都做了非常完整的约定,那么签发执行证书就相对顺利一些。

签发执行证书的主要程序就是核实程序,核实无误之后,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获得执行证书之后债权人有权到债务人或者担保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无需进行诉讼。

三、赋予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制度建立的意义

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第11条提到:“加强与公证机构的对接。支持公证机构对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依法进行核实和证明,支持公证机构对当事人达成的债权债务合同以及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支持公证机构在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公证活动或者调解服务。依法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由此可知,公证债权文书制度不仅极大地维护了债权人权益的实现,更是人民法院利用多元化的手段来减少诉讼的方式之一,所以要充分发挥赋予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制度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

(本文作者 王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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