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9 05:29:04来源:法律常识
1995年夏天的一天,陈文从矿山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没有想到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腿被撞骨折了。因为,这起事故是自己造成的,陈文只好忍痛打车去县医院治疗。
租车司机见陈文的腿断了,便对他说:“我知道英额布镇有个姓莫的大夫专门治疗骨伤,治得挺好的。”
陈文一听,便说:“师傅,那你就给我送英额布去。”
出租车很快就把陈文送到了英额布镇的莫大夫家,陈文被家人搀扶下车后,发现莫大夫是村卫生所的大夫,卫生所有牌子,里面还有病房和X光机等医疗设备。
莫大夫对患者很热情,他亲自操作机器,给陈文立刻拍了一张X光片他看过X片之后,对陈文说:“你的右腿波了盖(膝盖)的‘小磨’有裂缝,可以住院治疗。用我的药,一两个礼拜就能好。”
陈文心想:要是两个星期好了也行啊。他说:“莫大夫,那你就给我治吧,两个礼拜我就在你这里住了。”
莫大夫给陈文开始配药,在给陈文上药并上夹板之后,说:“你一个矿工也不容易,照顾你,给1100元钱吧。”
两个星期以后,陈文的腿一点效果也没有。他让莫大夫给自己再做一次检查。陈文说:“大夫,我已经治两个星期了,可我的腿一点也没有见好。”
莫大夫又给陈文检查了一下,说:“你的腿不光是骨折,神经也断了。先治骨折,等骨折好了,把神经接上就行。”
陈文这一次在莫大夫的病房里住了将近十天,自己的腿仍然不有见好。陈文让妻子找车,送自己去部队的206医院检查。经206医院拍片检查后,医生说:“你的腿有两个地方骨折,有一个地方还是粉碎性骨折,两处骨折一点也没长上。”
陈文这才知道自己被莫大夫坑了,他便在206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手术治疗后,伤情得到有效控制,但骨折的腿已经永久残疾了。陈文出院后,立刻找当地比较知名的谌律师咨询。他想:“如果是那个莫大夫的责任,我就请律师打官司。我不能吃这个亏。”
部队206医院的病历记载:陈文骨折已经45天,在某个体诊所治疗到第19天时,患腿已经完全失去知觉,又转到206医院治疗。经本院检查确诊为“右股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腿膑骨骨折”、“右小腿肌肉损伤”、“右下肢筋膜间隔综合症”,因“右下肢筋间隔综合症”导致肌肉坏死,右下肢神经坏死。手术后,骨折得到矫正,肌肉坏死和神经坏死已经不可逆转,导致患肢永久性残疾。
......
看完病历,谌律师半晌没有说话。患者才43岁,右腿连行走都非常困难,需要扶杖而行,他失去了正常的劳动能力。这个教训太惨痛了,人有病或受伤,不能偏听神医偏方,应该到正规医院治疗。否则就会像眼前的陈文一样,造成终生的悔恨。
谌律师了解到,陈文身体和精神上均已经受到严重伤害。为了治疗伤腿,家庭经济也陷入了严重困难,无力继续治疗。其腿伤符合七级伤残标准,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陈文是在非工作环境、非工作时间受伤,没有工伤待遇。因延误治疗和错误治疗导致的伤残后果,单位不报销任何费用。由于陈文不能正常工作,单位正在考虑解除陈文的劳动合同。
给陈文治病的卫生所医生叫莫顺风,他没有医生资质,自称是中医,承包了通化县英额布镇的一个村卫生所,莫顺风属于无证行医。
陈文是在没有医疗资质和没有医生资质的莫顺风那里治疗伤腿并导致残疾后果的,无法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唯一可做的是向通化县卫生局报案,要求卫生局对莫顺风的违法行医的行为进行查处。陈文在投诉的同时,可以对莫顺风提起医疗损害赔偿的侵权诉讼,在诉讼中申请对自己的伤残程度进行司法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要求莫顺风予以赔偿。
谌律师为陈文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之后,立刻去206医院调取了陈文的全套病历,根据病历记载的情况,律师为陈文写了一份投诉信,要求通化县卫生局对莫顺风违法行医给陈文造成的伤残后果进行调查处理。谌律师之所以向卫生局投诉要求对莫顺风调查处理,其目的是取得民事诉讼的证据,如果没有卫生局的行政处罚结论,法院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也无法判决莫顺风赔偿。
不久,通化县卫生局对莫顺风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确认莫顺风没有医疗资质,故意违法行医,延误并错误对陈文治疗造成了不良后果,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勒令莫顺风立即停止无证行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1000元。
谌律师在取得县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与莫顺风进行洽谈,要求他先行向陈文支付20000元在206医院的治疗费用,其他赔偿事项,待伤残鉴定后洽商。
莫顺风拒绝了律师的要求。他说:“我现在连卫生所都被封了,哪有钱赔偿?除非陈文找卫生局,让我把卫生所再开门,否则我一分钱都不赔。”
鉴于莫顺风拒绝协商赔偿,谌律师便代陈文写了一份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莫顺风向陈文赔偿因无证行医,误诊、误治给陈文造成加重治疗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25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待鉴定后按实际伤残等级赔偿。
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律师在代陈文向通化县法院起诉立案的同时,申请法院对陈文进行法医学鉴定,以鉴定其伤残等级和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可以保护的数额。
两个月后,司法鉴定结果出来了,陈文符合七级伤残。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莫顺风赔偿陈文各种损失的80%,共计82000元。
莫顺风不服一审判决,他上诉后,通化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这是一起无证行医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于“医生”没有医疗资质,所以,这起医患冲突就成为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纠纷。在诉讼期间,代理律师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医学知识对案件进行基本判断,以确认莫顺风对陈文腿伤的治疗错误程度。然后,根据法律规定,合理运用行政处罚的程序取得了民事诉讼的直接证据。如果没有通化县卫生局的行政处罚,法院对此类案件即使立案也很难判决。律师代理案件后,采取了起诉并同时申请司法鉴定的办法,使陈文的伤残情况有一个准确的判断,从而节省了诉讼时间,取得了良好的诉讼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