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03:55:52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有网友私信提问:工作中受伤后还没有做工伤鉴定,老板付了医药费后提议签一份协议,确定赔偿费用并且保证以后不再追究,这份协议可以签吗?万一以后有后遗症,我还能向老板索要赔偿吗?
律师回答:要看情况,建议还是先做伤残程度鉴定再谈赔偿,把主动权握在自己手中。如果已经签了协议,后续做鉴定才发现伤势严重,赔偿不合理,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撤销协议显失公平条款。
阿华于年5月到某县某厂工地工作,6月4日凌晨在拉钢条时将右股骨颈扭伤骨折,工厂老板将阿华送至乡医院住院治疗并支付了住院医疗费。
6月30日,双方经某乡司法所见证,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
1、阿华在乡医院的7000元医疗费用由厂方负责;
2、厂方支付阿华10000元补助费;
3、阿华以后产生费用由阿华自己负责;
4、双方今后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
5、协议签字生效。
之后,阿华拄着双拐在亲友搀扶下辗转回家休养。11月4日阿华在家乡经某司法鉴定所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鉴定为九级伤残。这时,原告阿华才知道自己伤势严重,可能影响今后生活。他觉得当时和工厂签订的调价协议对他不公平。
于是他向工作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员会以证据材料不具备(实为无工伤认定书)为由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当日,阿华就到工作地法院提起诉讼,他的诉求是:一是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第二、三、四、五项,二是要求厂方支付工伤赔偿金10万余元。
1、虽然阿华没有做工伤认定,但是在事故发生后,阿华有在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和厂房达成协议,双方对阿华是工伤的事实没有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
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这里,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也可以不申请工伤认定的,当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不服工伤认定结果,有关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由于厂方没有对阿华进行伤残程度鉴定,阿华不知自己的损害后果。因此在调解时,阿华对自己的伤势程度是存在重大误解的,10000元的工伤补助费与其九级伤残的权益亦是严重失衡。一方对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协议相关内容。
3、阿华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要求厂方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诉争的是劳动争议问题,阿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却不予受理,符合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仲裁前置程序,该条明确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阿华的起诉。
如果你也遇到类似情况,不同情况可能会有不同的答案,签与不签建议咨询律师了解清楚条款可能引起的后果后再做决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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