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03:55:03来源:法律常识
徐某(女)与丈夫李某结婚40年,生育一个儿子,儿子已成家,孙子有5岁。按说日子过得应该安稳。近几年,丈夫李某总是以在外地包工地为由,奔波多年,最后分文不剩,此事也引起了徐某的猜测。2021年7月份,丈夫李某因患病无法医治病危。这时,徐某将李某的银行卡、微信流水打印出来,发现消费巨大。徐某这才发现,原来李某和徐某共同生活期间,有了第三者,根本没有承包什么工程,将徐某的钱全部骗走用于第三者的消费,致使徐某情绪激动无法控制。徐某找到律所,以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单方赠与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
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徐某起诉第三者不当得利,被告认可,但对于数额不认可,开庭过程中徐某情绪激动,经审判长和孟律师跟当事人沟通,做安抚工作,最终庭审顺利进行。经查第三者与徐某丈夫的微信及银行转账数额有据可查的只有4万元,第三者给徐某丈夫也有转账。开庭后,法院核算数额为30000元,在法院判决作出前,双方代理人经过调解,耐心与双方沟通,在充分掌握纠纷事实的基础上,正确运用调解技巧对双方进行疏导,详细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各做出了让步,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作为被告的第三者退还原告徐某款项28000元。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理解适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的赠与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如何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同居者予以返还。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这种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第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第四、涉及到具体处理问题,如果赠与人给受赠人钱款让其购房、购车等且登记在受赠人名下,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受赠人应返还相应的钱款;如果赠与人是把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车辆等变更登记为受赠人,受赠人应返还原房屋或车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