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4:15:15来源:法律常识
最高院:房屋被村委会强拆,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在农村,村委会是与村民联系最为密切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子里面大大小小的事情一般都需要经过村委会,但是村委会毕竟不是一级行政机关,并不具有行政职责。但是,在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有很多越权的行为,比如强制拆除房屋,那么这种情况下,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贾某是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某村村民。2017年,因为某工程建设项目启动,贾某的房屋在拆除范围内。2017年11月1日,村委会对贾某下达了拆迁通知,通知的基本内容为:“贾某逾期未签订拆迁协议,限期2天内自行拆除,否则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在此期间,贾某的房屋被强行拆除。
贾某认为其房屋是一审被告高新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组织、实施拆除的,诉请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贾某还一并提供了一审被告工作人员在拆除现场的照片。一审被告认为其工作人员在场是履行监督职责,并主张拆除贾某房屋并非其所为,而是村委会组织实施的。村委会在一、二审期间也承认其是拆迁主体。
一、二审法院认为,贾某请求确认高新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驳回了贾某的起诉和上诉。贾某不服,申请再审,最高院认为:强拆虽然形式上表现为村委会实施,但村委会等自治组织仅系行政机关的行政助手和行政辅助者,犹如其“延长之手”。一、二审法院仅以村委会自认为由,否定高新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为适格被告,系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也有违职权法定原则,依法应予纠正。因此最高院指令河北高院再审此案。
所以说,当房屋被违法强拆,被拆迁方想要通过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一定要确定好适格的被告。即使,村委会等民事主体自认强拆是自己干的,也不要轻易上当,在起诉时要以背后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要求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然后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