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本地房产买卖纠纷律师哪里找,沙盘跟实际严重不符如何起诉

时间:2023-01-19 10:33:27来源:法律常识

胜诉|案例分享。

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为了让购房者更加直观地了解自己将要购买的房屋信息,开发商会在售楼处摆放该商品房项目的沙盘,展示楼盘的区位、建筑外观、朝向、配套设施等,以吸引顾客的购买。那么如果沙盘展示和实际建成的小区设施不符,开发商算违约吗?

近日,东方律师事务所闫惠律师代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当事人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概述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王红(化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某律师事务所

被告: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惠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2020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坐落位置,商品房价款等。房屋交付后原告以交付的房屋周边无绿化及位置紧邻小区道路与宣传不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故成诉。

闫惠律师经过梳理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查找法律依据,与当事人、法官良好沟通,其答辩理由得到法官的认同。虽然沙盘宣传显示涉案房屋周边存在绿化物,但绿化物情况并非影响涉案房屋购房价格及居住使用的重要因素,因此涉案房屋周围环境与宣传存在差异不足以导致涉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审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红(化名)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律师


东方律所胜诉案例:沙盘与实际房子大相径庭,还能维权吗?

资深律师

闫惠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 专业领域:合同业务、劳动法律业务、公司业务、行政法律业务等。

· 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闫惠律师曾担任大型国企法务,在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规操作、民商事纠纷解决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曾参与多起涉民营企业家刑事辩护,为客户的收购兼并、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实战经验。缜密的逻辑分析能力和细致的工作态度,就是对委托人最庄严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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