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9 11:03:26来源:法律常识
欠货款变成民间借贷是否合法?明明是买卖合同关系,欠款怎么变成了高息民间借贷?辽宁辽阳男子王某某做钢材生意,从合作伙伴张某某处进货拖欠货款。2014年双方停止合作,王某某有钱时陆续向张某某还款5年多。2019年10月,王某某出具欠条,还欠货款347000元,利息100万元。张某某起诉王某某要求偿还欠款32700元,利息100万元。王某某辩称利息太高,要求按照银行贷款利息还债。辽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王某某偿还欠款1327000元。#法律人举案普法##普法行动#
2012年6月1日,辽宁省辽阳市男子张某某与王某某达成口头买卖钢材协议,王某某在钢厂拉货,张某某负责装货并垫付货款,王某某有经济能力时陆续向张某某支付货款。2014年4月9日,双方停止了钢材买卖。从2014年7月23日起王某某陆续偿还张某某的货款。
2019年10月21日止,王某某给张某某出具《欠条》, “壹佰叁拾肆万柒仟元整,其中货款叁拾肆万柒仟元整,利息壹佰万元整,欠款人王某某。”2021年10月20日,王某某重新给张某某出具《欠条》, “壹佰叁拾贰万柒仟元整,其中欠货款叁拾贰万柒仟元整,货款利息壹佰万元整,欠款人王某某。”
张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要求王某某立即偿还欠款1327000元。
王某某辩称,货款金额327000元没有异议,对张某某诉求的货款利息100万元有异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违约金的上限不应超过合同争议的30%,张某某诉求的利息明显超过违约金的上限,王某某只愿意承担327,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种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违约金。
法院认为,对张某某要求王某某偿还货款327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张某某、王某某于2014年4月9日终止交易进行结算时,王某某尚欠张某某货款3,120,200元,因此王某某应从2014年4月9日起按欠款总额3,120,200元支付利息,而不是从2021年10月20日起按欠款总额327,000元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王某某从欠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
《欠条》中均载明“利息壹佰万元”,现王某某仍欠张某某货款327,000元未予偿还,王某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且有违诚信原则,而王某某也未能举证证明约定的欠款利息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故一审法院对王某某的辩称不予采信。法院判决:王某某偿还张某某欠款1,327,000元。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王某某与张某某并未于2014年4月9日进行任何结算,对此事实,张某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其提出的所谓拖欠货款的数额是其依据王某某2014年之后的几年里向被上诉人累计偿还的货款反推出来的,双方也没有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进行过约定的,欠条中也没有明确所谓的100万元利息是按照何种方式计算出来的,因此原审法院以不存在的事实认定本案是错误的。
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王某某拖欠的款项是货款而非借款,所以本案所涉及的款项系逾期未支付的货款,同时张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并没有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双方对逾期付款是否有违约金及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并没有任何明确约定。原审法院以年利率24%计算利息是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
如果在2014年进行了结算,然后约定以3,120,2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但是,王某某在2014年7月起就开始偿还货款,实际货款一直是减少的,因此计算拖欠货款的本金也应当是一直在减少的,但是利息却是按照最开始的所谓的3,120,200元为本金一直计算,这种约定是不符合常理,即使有过约定,也是不公平的,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
张某某辩称,即使按照30%计算违约金,2014年4月9日也应当以3,120,200元为双方合同的标的额,此时的违约金数额为936060元。但双方约定,王某某应向张某某支付利息,并多次出具欠条进行清算,所以应以双方的意思自治以及真实意思表示为准。实践中,双方的利息是按照还款金额阶段递减方式计算的,截止至2019年10月21日双方第一次算账,王某某应给付利息合计:1075465.34元。该部分利息已经远远超过100万元。
欠条是在王某某向张某某请求减免部分利息,并希望在出具欠条之后不再计算利息的情况下形成。张某某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放弃,对王某某所欠债务减免7万余元,若计算至今日,王某某应当承担的债务将足以将其压垮。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王某某称其与张某某未约定违约金利率,但其出具的欠条已写明欠“利息壹佰万元整”,是双方对欠付货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及数额的确认,且根据双方2014年4月9日买卖行为结束后的欠款数额及陆续还款情况,张某某关于双方是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的辩称予以采信,该计算方式未违反法律规定,王某某主张双方未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且违约金过高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2022年7月4日,辽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这起纠纷简单看起来感到很吃惊,为什么327000元的本金,利息要100万元?但是随着事情的详细发展过程来看就不那么意外了。主要是一开始欠款数额较大,欠款时间较长累积起来的利息比较多。因为王某某的欠款本金是用于采购钢材用于做生意,会产生商业利润。但是年利率24%确实超过了商业利润。
虽然双方没有明确的书面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迟延付款的法律责任,但是,王某某还款后,或者张某某催债比较急,而王某某的刚从销售回款比较慢,为了延长偿还货款期限,王某某可能口头上承诺了欠款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的说法。因此,在2019年10月21日,王某某为张某某出具的欠条上注明利息100万元,张某某称100万元的利息是按照欠款本金阶段减少后,年利率24%计算后得出的数据。
王某某感到不公平的是货款本金327000元,利息100万元。双方并没有约定明确的利息计算标准,100万元怎么得来的。账就怕算,欠款时间太长仔细一算就多了。决定年利率24%的证据是王某某2019年,2021年两次欠条。王某某如果觉得利率太高,当时就不应当在欠条上写明利息100万元。最后2019年到2021年欠条时间,张某某还是没有继续计算利息。
这件事情警示,民间高利息借款做生意不可行。书写欠条一定要明确利息计算方式,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