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9 17:30:14来源:法律常识
张先生的房屋位于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内,因评估结果太低,张先生迟迟未签字。某日晚上,一群拆迁人员将其房屋强制拆除,室内电器、家具、生活用品被全部砸毁。
当知道是谁实施强拆行为时,起诉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张先生搜集证据后,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也确认了拆迁方强拆行为违法,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的规定,张先生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实施强拆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进展到现在,很顺利。然而,当张先生向拆迁方提起赔偿申请时,拆迁方却一直不作答复。在律师帮助下,张先生又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法院也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有个原则,即:赔偿数额不能低于被拆迁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应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这是为了体现赔偿诉讼的惩戒性和对被强拆当事人的关爱和体恤。
基于此原则,法院判决被告拆迁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张先生房屋价值损失、装修装饰损失、室内物品损失及搬迁费等共97万。
让人气愤的是,拆迁方认为法院判的赔偿太高,迟迟不肯支付赔偿金。遇到这种“老赖”怎么办?别急,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拆迁方恶意延迟支付,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还让拆迁方支付上述赔偿款迟延履行的利息,约3.6万元。
这下,拆迁方急眼了。他们认为,该执行通知书缺乏执行依据且属于重复执行,请求省高院撤销。
省高院认为:《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对延迟履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那么,《民事诉讼法》有哪些规定跟延迟履行判决有关呢?
《民事诉讼法》(2017)(案件发生时有效,2021年最新版的《民事诉讼法》为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盛廷律师认为,此条规定的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属于法定利息,其目的是为了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
根据此规定,无论法律文书中是否明确及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只要当事人存在迟延履行行为,法院都应当依职权计算,因此拆迁方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最后,省高院驳回了拆迁方的复议申请。这下,实行“拖”字诀的拆迁方可以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从这个强拆案件可以看出,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想要拿到赔偿,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这样才能事半功倍,取得好的结果。
因此,如遇到法律问题,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自身的不专业不擅长,走错法律程序,拿不到该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