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9 17:35:1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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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税导读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判定为具有偷逃税、骗税的情形时,会收到税务机关发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滞纳金。如果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未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滞纳金,那么最严重的后果就是被税务机关以逃税罪移送公安经侦。虽然《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的规定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实践中,在某些地区,特别是税源非常紧张的三四线城市,税务机关往往把该条款理解为:如果纳税人未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15日内缴纳税款,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直接把案件移送公安经侦。
笔者在近期的实务案例中体会到,现阶段税款的追征力度越来越大,虽然《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实际上,纳税人从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到被移送公安经侦只间隔15天。税务机关在《税务事项通知书》里面会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XXX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实践中如果15日内未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很可能直接启动刑事程序,以逃税罪向公安机关提交立案申请,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会马上拘留纳税人。可是对大多数企业来说,在15日内要补缴巨额税款和滞纳金实在是无能为力,那么企业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只能坐以待毙了吗?
——案例导入——
(因案例涉及客户隐私,部分内容不便显示)
笔者近期处理了一起成功化解刑事危机的案件。税务稽查分为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阶段,《税务处理决定书》是在审理环节结束后出具的,本案中当事人在检查阶段就联系到我们,向我们咨询应对的方法,当时当事人的现金不足以马上缴纳税款滞纳金,而且检查阶段马上要结束了,一旦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就只有15天的时间去补缴。
本案还有一个特殊情况,税务机关认定的逃税数额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本案必然被移送给公安经侦。当事人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知道自己无法在15日内缴清税款,非常恐慌,而且通过调查我们得知,税务机关也知道企业无力缴纳,已经提前审批好相关文书,只要15日期限一到就马上把案件移送公安。
于是,我们提议马上开始准备纳税担保,当事人也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检查及审理环节很快就结束了,税务机关发来《税务处理决定书》,告知我们只有15天的时间缴纳税,如果15天没有缴纳完毕,案件将移送公安。此时我们已经做好了准备,马上向税务机关提交办理纳税担保的申请书,还额外提交了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书。
虽然15天过后税务机关依然向公安机关提出了立案申请,但我们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说明。在情况说明中,我们向公安说明我们正在积极缴纳税款并且我们认为税务机关认定的事实有误,最关键的是,我们向税务机关提供了足额的纳税担保,可以提起复议,公安目前不应启动刑事程序。
公安机关听取了我们的意见,并表示给我们60天的时间,如果我们能在60天内成功完成纳税担保手续,就不启动刑事程序,如果未完成,公安机关就要拘留当事人。最终,我们成功在60天内完成了纳税担保,有效阻止了当事人被公安拘留,并让税务机关撤下信用中国上的处罚信息,使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可以正常使用。纳税担保成功后我们就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了,如果复议维持还可以继续诉讼,赢了任意一个环节,抵押就可以解除、税款可以减免。
当地有发生过类似的案件,在那个类似案件中,当事人就没这么幸运了,因为当事人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才赶紧向律师咨询,可是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只剩下15日了,当事人没钱补缴税款,当事人找到的律师以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有60日内提起复议的机会,没想到15日过后案件马上被移送公安经侦,公安立即将当事人刑事拘留,现在整个案件的局面对当事人非常不利。
因此,在如今执法越来越严厉的大环境下,要避免被税务机关以逃税罪移送公安经侦,最好的方法就是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15日内启动纳税担保程序,纳税担保财产可以是设备、厂房、汇票、应收退税款、保证人。但最重要的是,找到一个经验丰富,办理过各类纳税担保的律所,有这样律所介入,企业就可以顺利过关,起死回生。
附:案件办理时间线
注:打勾的是江苏通税(福州)律师事务所办理过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