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9 19:16:56来源:法律常识
农村征地行为中,村民个人是否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王威律师
这个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的规定》)出台之前,还是存在很大争议的,但自《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的规定》实施之后,该争议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解决,这是因为《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于是,很多人直接用这条规定作为被征地农民可以以村民个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这种理解和认识,值得商榷。
这是因为,《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所指的行政行为,仅为“涉及其(村民)使用或实际使用的”情形,直言之,就是与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或行使相关联的行政行为,才能适用《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的规定》第四条——而征地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系列行为,该系列行为中,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与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或行使相关联,也就是说,即便是土地的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如果征收部门的行为与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或行使无关,村民个人也是无权起诉的。
在农村征地行为中,哪些行为属于村民个人可以以个人名义直接起诉的呢?一般来说,农村征地行为包括征地批准行为和征地实施行为,征地实施行为又包括征地公告、补偿登记、补偿安置公告、签订补偿协议以及限期搬迁、责令交出土地,强制搬迁等一系列行政行为;其中,与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或行使相关联的行为有:土地征收决定、限期搬迁决定、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等行政行为,以及对相关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等事项的行政行为。
所以结论就是:仅针对土地征收决定、限期搬迁决定、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等行政行为,以及对相关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等事项的行政行为,村民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倘若村民对征收部门与村集体组织签定的内容仅涉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土地补偿协议》不服,是否能提起行政诉讼呢?答案就是:不能。
读完了本文,您应该可以知道了,在农村征地行为中,村民个人是否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起行政诉讼,这个问题要视情况而定。王威律师教大家一个简单的判断方法:在农村征地行为中,一般涉及到要“动土”的行政行为,村民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比如土地征收决定(可以理解为“收土的行为”)、限期搬迁决定、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可以理解为“清土的行为”)等行政行为,以及对相关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等事项(可以理解为“清土的行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