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9 20:12:24来源:法律常识
为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全区各地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从身边小事做起,以多种形式推出为民利民惠民便民的实招,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让人民群众时刻感受到公平正义,时刻感受到法律保护,千方百计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初心”赢得人民群众拥护党领导的“民心”。
柳州中院
结合宣判“追偿不孝养子”案到市社会福利院开展普法宣传
4月26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研究室党支部到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结合一起案件宣判开展“法律六进”普法宣传活动。
宣判福利院与夏文(化名)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
柳州中院民一庭承办法官黄智文现场宣判柳州市社会福利院与夏文(化名)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该案的被继承人系一位由福利院供养送终的“三无”老人荣丹,离世后其养子夏文“空降”出现,并同老人二婚老伴子女争夺遗产。因查明夏文是荣丹的继承人,对荣丹负有赡养义务,因此荣丹不属于“三无人员”,荣丹在福利院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认定为荣丹生前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夏文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向福利院偿还,故福利院在本案中要求夏文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支付福利院供养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5万余元,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谭皓匀法官结合宣判的案件,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向福利院的工作人员及该院供养的老人开展普法讲座,针对“三无人员”的赡养和继承、福利院老人走失的法律责任、遗赠抚养协议等容易出现误区的法律问题,结合案例深入浅出的进行分析释明。
专题讲座结束后,柳州中院还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并给老人送上慰问品,对福利院工作人员及老人们提出的保险合同、送养、赡养、继承、等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活动过程中,干警们还向参会人员发放了《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法律风险提示手册》。
玉林中院
成功执行和解一起1.78亿元纠纷案
因涉及借款合同纠纷,广西一家农牧集团及其旗下的一家房地产公司在2020年12月底被出借人向玉林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78亿元。
2017年11月,出借人简某与玉林某农牧集团及其旗下的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简某借给某房地产公司8000万元;2018年4月、9月,双方再次签订《补正协议》、《确认函》,确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简某已向某房地产公司实际出借11970万元。某农牧集团对借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到期以后,因某房地产公司不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某农牧集团也不承担担保责任,简某将某农牧集团其旗下的某房地产公司诉至玉林市中院,玉林市中院、自治区高院依法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偿还简某的借款本金11970万元及借款利息,某农牧集团对某房地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某房地产公司及某农牧集团因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简某于年近岁末之时向玉林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玉林市中院执行法官发现,简某向某房地产公司的出借金额虽然高达亿元,但却没有设定抵押物,只是在诉讼过程中对某房地产公司的一宗土地使用权进行财产保全。执行法官通过查询某农牧集团、某房地产公司的财产发现,某房地产公司有价值的财产只有一宗土地使用权,但某农牧集团的银行存款有几千万现金、大量的车辆,以及工厂和生产设备,如果查封、冻结、扣押该集团的上述财产,必将影响工人工资的发放及企业的正常运转,某农牧集团的负责人也多次请求法院暂缓执行措施。
鉴于某农牧集团及其旗下的某房地产公司并非恶意“赖账”,有较强的和解及履行意愿,且考虑到某农牧集团正在正常生产经营,如果一味强制执行,将涉及到3600多户养殖户的生计问题。为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执行法官切实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力争实现双方当事人双赢的局面,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分析利弊,找准平衡点,提出和解建议,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也保障该企业正常运转,降低负面影响。
在第一笔履行金1.3亿元给付简某后,双方当事人商定先由简某申请法院解封财产保全的目标地块,并将目标地块设定为简某实现余下债权的抵押物,执行法院再次查封目标地块后,双方再谈余款的偿还。在双方当事人向执行法官提出该请求后,执行法官快速办理,仅用一天时间,办理了解封手续,当事人于同天办理好抵押登记手续之后再进行查封。之后,执行法官再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商谈,促成双方最终达成解决方案,在房地产公司支付1.5亿元的对应利息后,由法院对房地产公司的目标地块解封,使公司能对该宗地进行商品房开发,在目标地块一期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的3个工作日,被执行人农牧集团及房地产公司支付余下借款本息。
至此,一起标的额上亿元的执行案件,得以成功和解。对于余款,玉林市中院执行局也将及时跟进,确保执行和解协议落到实处。
合山法院
顶风冒雨促履行 春风化雨解民忧
“蓝法官,我和方彪(化名)的案子调解了快一个月他都没有履行义务,我请求法院帮我督促履行,让他将占用我的土地还给我……”“你放心,明日上午我们和你一起到现场督促方彪当场履行!”4月25日下午,合山市人民法院民事法官蓝华林接访了当事人刘力(化名),并允诺次日到场督促被告方彪履行义务。
刘力与方彪两家同村且承包地相邻,刘力将其土地租给第三人种植甘蔗,2020年5月方彪却用农药将刘力承包地内的甘蔗杀死并强行占用该地种植速生桉。刘力多次要求方彪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经村民委、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无果,遂于今年2月将方彪告上法庭。庭上被告方彪辩称该地原是其土地,2018年国家进行土地确权时丈量错误才认定为刘力的土地,双方遂产生纠纷。经核实,原告刘力具备该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主办法官蓝华林组织双方调解。经释法说理,方彪承认其占用刘力承包地0.47亩种植速生桉的事实,同意在3月底前自行拔除,将土地返还给刘力耕管,并赔偿刘力经济损失1000元,该调解协议经合山法院确认并出具调解书。调解生效后,方彪却迟迟不履行义务,刘力遂寻求法院督促。
4月26日上午,蓝法官及村委干部冒着大雨到达现场,正要督促方彪拔除树木时双方又出现争议。蓝法官及现场村委人员了解情况后,当场就该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方彪提出了以物抵债的方案,即不拔除其占用刘力土地种植的速生桉,而是由刘力管理并取得收益。考虑到本案实际及经济原则,蓝法官从法律、人情、经济的角度向刘力做工作,双方最终同意速生桉由原告刘力管理并享受收益,被告方彪不得再主张任何权益,亦不再支付赔偿款1000元,至此,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钟山法院
农村迁坟引纷争 多元联调巧化解
4月25日,钟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坟地纠纷案件。
凤翔镇舞龙村冼氏家族有一片墓地,族里几十年前口头约定,该片墓地范围内的祖坟只能迁出,不能迁入。2020年4月,冼某作在未通知其他族人的情况下,将该墓地里的自家祖坟迁出并移动了几米。2021年清明节,冼某斌等其他族人在扫墓时发现了该处移动的新坟,认为冼某作违反了族约,要求其将该坟迁离该墓地,冼某作认为自己并未违反族约,不愿迁坟,双方遂发生口角,矛盾愈演愈烈,最后要求村委主持调解。
考虑到农村祖坟纠纷如果处理不好,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舞龙村第一书记主动联系后盾单位钟山法院及当地司法所组成的联合调解小组,召集双方到现场核实情况。双方族人意见不一,调解现场爆发了激烈争吵,调解小组安抚了双方情绪后,将双方带到村委分别做思想工作。调解小组融法于情,按照接地气、设身处地从当事人角度考虑问题,为他们分析利弊,希望双方从宗族感情上出发,大家都是同一村的族人,抬头不见低头见,各退一步,友好协商,不能因这样的事情伤了感情。
最后,经过调解小组耐心劝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冼某作答应一年内将该祖坟迁走,冼某斌等其他族人在此期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该祖坟进行破坏。至此,这场因迁坟引起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全州法院
强制执行,五年排水纠纷一朝结
近日,全州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为村民开设排水口,确保排水权益。
伍某生、刘某姣和伍某姣均是全州县文桥镇某村村民,两家住房上下相邻,中间仅隔一条村道。伍某生、刘某姣房屋地势高,伍某姣房屋地势低, 2016年伍某姣一家在自家屋后公路边上砌筑挡水围墙,致使下雨时不能自然排水,造成伍某生、刘某姣住房前路面近20多米常年积水深达10多公分,村民无法行走,车辆通行困难,车辆经过时积水直接冲至伍某生、刘某姣房屋墙体上甚至家里,雨水大时,村道上的积水倒流于伍某生、刘某姣家里,停雨后,村道上的积水经数月不能消退。伍某生、刘某姣多次与伍某姣协调未果,遂提起诉讼。2020年12月,经判决,由伍某姣于涉争现场距西北向自家围墙起点10米处开设规格为30CM(宽)X20CM(高)的排水口,排水口底部应低于村道路面。
判决生效后伍某姣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伍某生、刘某姣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该院执行局立即向伍某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按照判决内容开设排水口。但被执行人伍某姣始终认为其所建围墙位于自己土地上不构成侵权,拒不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保障申请执行人及村民排水权益,该院决定强制执行。4月20日下午,执行干警到现场强制执行,开设排水口,经过两个多小时测量、挖凿,成功开设出规格为30CM(宽)X20CM(高)的排水口。至此,困扰了申请执行人五年的排水问题终于解决,同时也恢复了该村村道的正常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