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9 21:48:48来源:法律常识
近年来,为做好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等工作,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事业,让更多困难群众享受法治阳光,普洱市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紧紧围绕“改革创新,勇创一流”工作理念,坚持“应援尽援”的原则,认真落实司法部、省司法厅有关法律援助工作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砥砺奋进、勇于担当,强化管理、力求创新,大力开展各项法律援助业务,积极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知晓率、影响力,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为维护边疆稳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积极贡献,工作成绩显著、亮点纷呈,接地气暖民心。
截止11月30日,全市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564件,其中刑事案件1513件,民事案件404件,认罪认罚案件1340件,非诉类援助案件66件,法院帮助类援助案件241件。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2685人次。
法援为民夯基础
今年以来,普洱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接受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指定、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依法保障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严格按照相关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全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有效提升法律援助公民知晓率。以市、县(区)两级司法系统联动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全员参与铸忠诚”、2021年度“法治宣传固边防”、2021年度“法治进乡村”宣传活动为契机,组织工作人员深入村、社区、接边乡(镇)抵边村,走进基层为群众提供服务,着重宣传好法律援助相关政策,并现场提供法律援助相关咨询服务,进一步提升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知晓率,提高群众合法维权意识。
结合党员“双服务双报到双报告”活动,组织机关支部党员、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党员律师深入思茅区思茅镇曼连、北郊等社区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活动中,党员干部及志愿者大力指导社区群众使用“12348”法律咨询热线和安装“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现场为社区群众解答疑难法律问题问题。通过宣传提高了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知晓率,让基层群众切身感受到国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心、关怀,让更多的人懂得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进一步为法治社区建设奠定基础。
法援助困解民忧
为保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特别是困难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服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部、财政等部门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普洱实际,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设立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充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并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普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立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时开展服务工作,从而进一步提高监所工作法治化水平,切实维护特殊人群合法权益,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
为进一步提升基层法律援助队伍为群众办实事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开展全市智慧法援操作系统业务培训,有效强化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规档流程,推动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采取县(区)交叉初评和市级复查的方式对九县一区及市级2020年已结401案件开展质量评查,经查,合格案件209件,占复查案件总比52.1%;不合格案件192件,占复查案件总比47.9%。
认真贯彻落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相关文件精神,依托市、县(区)两级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充分调动法律援助律师,依照规定对未聘请律师的当事人提供辩护人,做到了“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实现了全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两年来,全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县区办理案件1800余件, 其中市级办理1300余件,县区办理理765件。
法援阔步正扬帆
普洱市司法局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通过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知晓率等措施,加大实施法律援助应援尽援民生工程力度,积极实施为民服务新举措,工作呈现法律援助案件量直线上升,更多困难群众受益;创新实行法律援助案件指派与工作站点援双结合制度,彰显领导机制作用;强化“一窗办理”“一次办好”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能;推行律师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做好“12348”热线解答,夯实来访接待;通过开展助残日、老年节等重点节日法律援助宣传活动,提高了法律援助影响力等亮点。
为实现咨询服务全覆盖,普洱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积极探索法律援助工作新思路、新举措,不断完善、优化公共法律援助平台建设,着力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为更多的边远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做好常态化自查、纠错工作,规范案件指派、办理、结案、归档等流程,有效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通过提升法律援助队伍综合素质,教育和引导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职业规范,提供符合标准、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进法律援助案件的标准化、规范化办理,保证案件质量,最大限度的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简政放权,减证便民”制度,严格执行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等规定,结合实际,适度推行公民在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批过程中针对“经济困难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为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阔步杨帆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