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9 22:58:47来源:法律常识
民事诉讼,也就是通常说的民事官司,是指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处理的诉讼。法院对民事纠纷进行处理,一般都会开庭审理。那么,什么人可以出庭说话呢?
其一,是当事人自己可以出庭说话。当事人是单位(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诉讼代表人的身份代表本单位出庭说话。当事人自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自己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故应当由其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为其出庭说话。
其二,是当事人或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可以代理该当事人出庭说话。但是,不是随谁便便找个人就可以代理自己到法庭上说话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下列人员才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前两类人员充当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其中,律师代理出庭的,需要向法院提交以下三种材料:委托其代理开庭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即通常所称的“所函”,类似于“介绍信”)。近亲属代理出庭的,也需要向法院提交以下三种材料:委托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该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比如户口本复印件、公安派出所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等)。单位职工代理该单位出庭的,还是需要向法院提交以下三种材料:该单位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该职工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该职工与单位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没有向法院提交上述这些材料的,法官是有权拒绝该所谓的代理人坐到法庭当事人代理人席位上的。在庭审过程中,坐在旁听席上的人是不能说话的,说了就是扰乱法庭秩序,法官是有权让法警将其赶出法庭的。
行政诉讼,也遵循上述同样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