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0 00:03:02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介绍
2020年9月15日,尹先生驾驶摩托车遭遇车祸,经交管部门鉴定被告康某负主要责任,尹先生负次要责任。康某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50万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尹先生受伤后奔波于多家医院,事故可能导致终身不育,造成重大精神损伤,现请求判决二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被告康某表示,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其他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表示,对于尹某的合理合法损失同意赔付,诉讼费和鉴定费应由侵权人承担,我司不同意赔付。交强险按照旧的保险赔偿标准赔付,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应为康某负主要责任,我司认为按照70%赔偿。同时对原告下体功能性障,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质疑。
后尹先生找到恒略律所寻求帮助,刘立强律师在详细分析案情后,协助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伤情等级(赔偿指数),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期进行鉴定。
同时收集了各就医票据、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误工证明等证据。在了解到身为独生子的尹先生家中还有一位老父亲需要赡养,并协助尹先生到当地居委会开具“其父亲没有劳动能力,夫妻二人无经济来源,生活无来源,由儿子尹先生赡养”的证明。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权益保障。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当事人医疗费赔偿金、死亡伤残类赔偿金、财产损失共计122000元。剩余损失的70%共计460744.59元,由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
恒略说法
作为一名法律人,案件不分大小,任何一个代理案件,都要尽心尽力做到最好。而在诉讼时也要有目的性和策略性。
本次事故给当事人造成巨大身心伤害,鉴于其实际情况,我们的目的是要争取到最大权益和赔偿,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比的划分、残疾赔偿金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问题,在律师的努力下最终为当事人获得最大权益上的赔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