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0 07:09:5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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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日两高正式对《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修改,新规下的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入刑数额调整到5万元,针对这一数额的调整,随之而来就是之前恶意透支但不足5万元、已经立案或者一审定罪的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本案例告诉大家,刑法的溯及力就是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只要是新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就适用新法规定。
核心观点:
刑事责任,从旧兼从轻。
裁判要旨:
本案一审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上诉人于11月26日提出上诉。同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解释》),该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上诉人石强透支本金19424.68元,未达到修改后的“数额较大”(5万元)标准,故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判决
上诉人石强无罪。
案情简介:
一、2014年3月份,被告人石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朝阳支行办理一张授信额度2万元的金穗贷记卡,2014年4月15日开始到2016年8月10日透支本金19424.68元,利息7781.58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缴未还款。被告人石强于2018年7月2日将其信用卡透支欠款全部还清。
二、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石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石强自愿认罪,已还清银行欠款,且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石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时间:2018年11月15日,注意:此时新规尚未生效)
三、一审判决作出后,上诉人石强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宣告无罪。
裁判要点
保定中院对本案改判的原因在于:
一、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解释》),该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二、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对恶意透支 “数额较大”明确规定为5万元,也就是说入刑的起点就是5万元。
三、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新法的修改明显对嫌疑人有利,故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被告人无罪。
经验总结:
一、 使用信用卡连续逾期千万不要超过三个月,有钱抓紧还;
二、 银行的催收电话不要拒接,表明还款立场;
三、 新的规定出来之前,恶意透支不到5万元的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之前逾期不到5万元的朋友可以放心了。最多只是民事责任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