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0 07:23:13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关于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孙某甲,男。
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XX日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取保候审,11月XX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XX月起,被告人孙某甲接受他人雇佣,在重庆市某洗浴店工作,负责清洁等日常管理。
2019年12月XX日XX时许,被告人孙某甲介绍、容留李某甲与张某某,王某某与孙某乙在店内进行卖淫嫖娼,被民警查获。
孙某甲趁民警查获卖淫嫖娼人员时逃脱。
2020年3月XX日,民警在某镇将被告人孙某甲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证人李某甲、王某、李某、孙某乙、何某、张某、赵某、贾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微信转账截图,前科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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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