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0 08:49:00来源:法律常识
当事人(沈先生)所有的房屋位于江苏省扬州市某区某村。2022年4月,扬州市邗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贴发布《关于西湖街道职大北地块项目房屋所有权人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告》,称按照房屋征收(搬迁)程序,组织对西湖街道职大北地块项目待选定评估机构名称进行公告,要求征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积极参与选定评估机构。至此,涉及当事人房屋的征迁便开始了。因就房屋补偿安置事宜与街道办无法达成一致,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当事人便找到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接案后,中征律师首先先向此次征迁项目涉及的政府部门发送律师沟通函,一方面介绍案件情况,告知当事人已经委托律师介入维权;另一方面对目前征迁进程进行法律分析,告知其当事人的合法合理诉求和依法征迁的必要性。其次针对此次征迁项目向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调取征迁材料,了解征迁项目相关手续的完备性和推进过程的合法性。最后,向公安机关申请人身和财产保护申请,请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防止侵害当事人一家人身和财产的危险发生。
接到律师沟通函后,街道办主动找当事人协商,但双方对补偿相关事宜还是无法达成一致。通过信息公开申请获得的答复可知,此次征迁项目属于自愿搬迁,即街道办以协议动迁的方式组织此次征迁。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在征迁程序上进行了调整,允许在正式组卷报批征地程序前,征迁部门可以发布拟征地或预征地公告,采取协商谈判的方式先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会在组卷报批时一并予以记载说明,取得征地批复手续后,对未签订的被征迁人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地决定。
但是本案中,征迁部门并未发布预征地或拟征地公告,只有住建部门发布的关于选定评估机构的公告。通过信息公开得知,本项目涉及的相关征迁文件也是不存在的。按照街道办的说法,本案就是村民主动申请动迁的协议搬迁项目。虽然协议搬迁在实践中会被允许,但以协议代替征收决定是被禁止的。即使前期采取协议动迁方式组织搬迁,之后也还是要走正式的征迁程序,发布相关的征收公告等文件。面对此种情况,我们能确定的是在不存在法定征收的情况下,当事人与街道办就搬迁问题上是平等自愿的,如果达不成一致协议,当事人是可以不搬迁的,街道办也不能通过法定的强制手段来征迁,除非其后续取得相关征地批复后正式启动法定征收程序。
另外,协议动迁也是有限制条件的,一是一般有自愿搬迁的人(户)数限定,没到一定比例的,那些签订的协议也是不生效的;二是到达比例后,也要走征地报批或征收程序。因此,本案至此,为了推进案件进程,在了解此次项目全貌后再次向征迁部门发出律师函,创造再次谈判的机会。同时,调取此次动迁已签订协议的相关数据及协议内容情况,判定协议动迁的可行性。
在这一过程中,不得不提到一件事,在拆除邻居房屋时,操作人员随便丢弃建筑垃圾,导致当事人家外置楼梯扶手被砸坏,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财产损害,还给当事人日常居住安全造成了危险。侵害发生时,当事人及时报警处理。但到场的民警并不想解决问题,而是以案涉房屋被纳入搬迁范围为由,让当事人尽快和街道办谈搬迁补偿。面对民警不恰当的处理,当事人在律师指导下向其上级公安机关提出控告。
此时,当初接案的民警才再次主动联系当事人询问是要求侵害方恢复原状,还是赔偿损失。综合考虑下,当事人选择了赔偿损失。面对此种情况,有的当事人可能就会和办案民警一个想法。但是这种想法是不可取的,一码事归一码事,拆迁过程中不存在误拆,只有故意或不在意。如果这次退让,那么只会让对方变本加厉,甚至直接强拆。
维权过程中,任何侵害都不是小事,都要重视,虽然最主要的目标是获得搬迁补偿,但这一目标的达成离不开这些小目标的促进。见招拆招,直到对方无招可出,方能增加当事人获得合理合法补偿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