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0 14:02:24来源:法律常识
亲属之间借贷行为引发纠纷的例子屡见不鲜,成都一对六旬老夫妇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糟心事。
案情概要
陈仑与赖瑜是夫妻,二人均年过六旬,四十多岁的陈冰是二老的亲侄子。2012年12月21日,陈冰向陈仑、赖瑜夫妇开口借现金30万元,并出具一张欠条,载明欠陈仑现金30万元,利息以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注:以前非陈冰本人所打条据一律作废)。因陈冰急用,2013年4月12日,陈仑、赖瑜夫妇提前将定期存款取出。2013年5月1日,陈冰再次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借到赖瑜现金30万元,2019年底前归还,如有特殊情况还不完,至少归还20万元,借款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2019年5月4日,陈仑出具一张《说明》,载明陈冰以前给我打的借条一律作废。2013年3月10日陈冰归还了3万元,2020年6月归还了1000元,但与30万元借款加利息仍然相差很多,老两口眼看这还款遥遥无期,实在无奈只好求助法律途径。
陈仑、赖瑜夫妇找到了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够尽快拿回这笔钱,对民间借贷纠纷案富有办案经验的吴杰律师接待了二老,并担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
诉讼请求
一、陈冰向陈仑、赖瑜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98812.5(利息以3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3年5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
二、陈冰向陈仑、赖瑜支付逾期利息8250元(逾期利息以3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钱款还清之日止);
三、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陈冰承担。
庭审现场
被告陈冰:
2019年5月4日已向陈仑、赖瑜现金交付105000元利息,双方并基于此出具了新的《借条》进行结算。
原告陈仑、赖瑜:
2019年5月4日没有收到利息亦没有出具新的《借条》,只是在陈冰要求下将陈冰向陈仑出具的《借条》作废,但并未将陈冰向赖瑜出具的《借条》作废。
吴杰律师:
陈冰陈述2019年5月4日归还了105000元利息款的情况不属实,如果陈冰归还了利息款,在没有转账记录的情况下,不可能不要求陈仑、赖瑜出具借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本案中,陈冰仅口头陈述其向陈仑、赖瑜交付105000元利息,并在当天重新出具了一份新的《借条》,但陈冰对归还利息及出具新《借条》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判决结果
一、陈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仑、赖瑜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扣除已付利息1000元);
二、驳回陈仑、赖瑜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06元,由陈冰承担。
被告陈冰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406元,由陈冰负担。
办案心得
吴杰律师:“本案案情较为简单,但一审开庭两次,后被告上诉,耗时较长。在庭审中,陈冰前后陈述矛盾,二审时还提出已经归还利息10万余元,可见陈冰是有意拖延时间不愿还款。陈仑、赖瑜夫妇提前将定期存款取出,损失约5万元利息,但因借条利息约定不够清楚,无法按照取款时的利息判决。再加上双方只约定了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我们主张的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吴杰律师提醒:“现实生活中,亲属之间因身份关系往往产生较强的信任,如本案虽在借款后补打了借条,但碍于亲情,没有在借条上明确约定好借款利息,为日后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希望大家借贷前要了解对方的人品、信誉。对人品不好信誉不高的人,宁愿事先得罪,也不要事后后悔。”
办案律师
吴杰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毕业于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争议、财产侵权、交通事故、婚姻家事
同行评价:吴杰律师性格亲和友善,工作认真仔细,有娴熟的法律技能、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斡旋谈判技巧,是一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的律师。
注:文中人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