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0 20:26:57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本律师正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处理一起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案情很简单: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刘先生(化名,被告)婚后长期分居且感情不和。王女士长期带年仅6岁的女儿在外地生活,每月为孩子开销大约二千元,而被告刘先生则在北京工作,月收入一万二千元左右。鉴于夫妻感情破裂,王女士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女儿由自己抚养,男方在离婚后按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
接受委托后,本离婚律师便着手准备相关证据。但在准备与子女抚养费有关的证据时,王女士与本律师有了分歧。原来,王女士打算向法院提交最近几年抚养孩子的日常花销票据作为证据,以此期望法院支持其提出的每月三千元的抚养费。对此,本律师认为: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子女的实际需求,其次是考虑对方的收入水平。前面介绍了,王女士日常抚养孩子的花费每月只有两千元。总不能向法官一边声称对方每个月应该支付三千元抚养费,又一边拿出证据来自证孩子的实际需求仅是每个月两千元吧?这种自己举证来反驳自己诉求的做法会让法官作何感想呢?
经过一番解释,王女士终于明白了这种做法欠妥,于是,终于决定放弃举证孩子的实际生活开销,仅从对方月收入下手,然后让法官依据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确定子女抚养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