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0 21:12:39来源:法律常识
近年来,无棣县检察院把讯问合法性核查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有力抓手,作为刑事案件审查的“助推器”和“安全阀”,有效实现了监督关口前移,有助于解决当下刑讯逼供发现滞后、调查取证困难、证据易于灭失等问题。
概念解释
讯问合法性核查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是指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
检察官具体怎样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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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近日无棣县检察院就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启动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程序的工作图片,根据监管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检察官使用远程讯问系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隔屏”询问,核查了侦查机关讯问过程的合法性。
“现依法向你告知我们对你进行核查询问的法律后果,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经调查核实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办案机关将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核查询问时明确表示侦查阶段没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在审判阶段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驳回申请。你清楚了吗?” “听清楚了。”
“被羁押到看守所之前是否对你进行过身体检查,体表是否有伤?”“体检过,体表没有伤”
“在侦查阶段,你是自愿供述的吗?”“我是自愿供述的。”
核查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是否有违规提讯、非法取证等情形详细核查,对核查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听取了当日值班律师有关侦查机关讯问合法性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及值班律师均表示没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据此,办案检察官向侦查机关发出了《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
无棣县检察院自探索实践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以来,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机制体系,取得显著成效,其经验做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刊发。
搭建机制平台明确核查案件范围。综合考虑个案类型,横向上划定“重大案件”范围,将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案件等7类案件列为应当进行核查的案件;纵向上对性侵案件、经济类案件和以言词证据为主要定案依据的案件进行重点把控,实现类案核查、分析。明确核查衔接时间,规定“重大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终结十日前通知检察机关开展核查;经核查发现公安机关有非法取证情形的,公安机关在收到排除非法证据的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七日内回复处理结果。
建设硬件设施规范核查工作方式。要求开展核查的检察人员不少于二名,且至少由一名员额检察官和一名检察官助理组成,核查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相关证人等方式开展。同时积极完成硬件设施建设,在监区内建设专门的讯问合法性核查室,严格要求询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在讯问合法性核查室内进行,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核查工作实行案件化办理,规范了文书种类及内容,创制《核查权利义务告知书》、《核查意见书》等工作文书模板15项,明确核查办案卷宗制作目录和标准。严格构建核查审核监督流程,对核查事项、立案情况、结论报告实行层报检察长审批。
细化衔接配合强化核查结果运用。充分考虑与内部各部门的协同合作和侦查机关的双向互动,建立核查结论移送和通报制度。当核查发现侦查机关确有非法取证情形时,对内向本院办案部门发出非法证据提示函,作为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有效参考,为案件承办人员排除非法证据、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等提供依据;对外则实行核查结果通报制度,对于经核查确定侦查机关有非法取证情形的,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并将违法违纪情形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在此基础上,帮助侦查机关弥补“证据漏洞”,积极引导做好证据补充完善工作。
截至目前,无棣县检察院共核查案件45件57人,形成核查结论57份。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的开展,实现了对“有病证据”早发现早排除,通过核查对侦查工作形成倒逼机制,切实提升了刑事案件审查水平,在强化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监督的同时,有效维护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