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0 23:50:55来源:法律常识
8月18日,一条热搜引起了广大网友的注意,该词条名为“网红50万卖微信号被判交易无效”,一时间众人议论纷纷。
事情是这样的,江苏无锡的程某从事医美顾问多年,积累了一大批粉丝,已经成为圈内的“小网红”。
2019年,程某与经营医疗美容店的赵某相识,两人经过一番协商后,程某便将自己拥有众多粉丝好友的9个微信账号,以共计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赵某,供赵某进行商业运作。
协议签订完成,赵某先行支付了30万,程某随即将9个微信账号交付给赵某,并完成了账号密码和手机绑定信息的变更。
之后,程某迟迟没有收到20万尾款,于是一纸诉状将赵某告至法庭,要求赵某支付尾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中,赵某却提出程某转让微信账号的行为无效,“转让微信账号,实质是转让海量的微信好友,擅自转让给第三人,容易让微信好友造成误导,被诈骗、传销。”
程某则觉得双方自愿交易,不是用于违法目的,应该获得约定的报酬。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作为一名资深医美顾问,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微信好友的客户和医美机构达成交易后的佣金,微信里大量涉及了客户的个人信息,转让微信行为未获得账号内顾客的知情和同意,变更后发布的朋友圈或涉嫌欺诈行为,因此判定交易无效,驳回诉讼请求。
一部分网友和程某的想法一样,转让账号是自愿交易,凭什么拿不到签了协议约定的报酬?
要知道所有社交账号在注册的时候,详情提示一般都会标明“账号最终归属权属于平台”,且不说平台愿不愿意让你进行买卖,账号里好友的个人信息实际上也是法律规定不能买卖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第六条规定: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获取、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对泄露、买卖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对互联网上发布的贩卖信息、软件、木马病毒等要及时监控、封堵、删除,对相关网站和网络账号要依法关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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