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1 01:44:47来源:法律常识
征地拆迁期间,拆迁部门依法应当对待拆迁区域内的房屋建筑进行清点、评估,在这个过程中拆迁部门也会和拆迁户逐一进行协商,如果拆迁户未同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那么拆迁部门为了追求拆迁进度,经常会找各种借口实施强拆,而“拆危房”就是其中的一种。
今天,笔者以福建省福州市的一则厂房强拆案件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遇到“拆危代拆迁”该如何维权。
一、案情简介
陈某的厂房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该厂房系陈某于1996年通过法院以物抵债的方式获得,多年来陈某一直在该厂房依法经营,经部分扩建,厂房总面积达到约900平方米。
2019年3月,陈某的厂房所在地被纳入到土地征收范围,但因补偿标准过低,陈某一直未同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2019年6月,陈某的厂房被拆迁部门(区住建局)强制拆除,陈某的厂房建筑、厂内机械设备、原材料与货品均遭不同程度的毁损,陈某财产损失惨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遂委托律师提起了本案诉讼。
二、被告答辩
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陈某的厂房建筑,本来就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且我方多次与陈某协商拆迁补偿事宜,但陈某一直未同意搬迁,在此情况下,我方为了解除房屋危险、排除妨碍,遂实施了强拆行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分析
本案中,拆迁部门虽然辩称陈某的厂房系“危房”,对周边的道路、行人产生了危险,但拆迁部门却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且此前拆迁部门也未获得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陈某提出的危房鉴定申请,在此情况下,拆迁部门将“拆危房”作为强拆的理由,在法律上不成立。
陈某的厂房建筑系陈某于1996年从法院取得,系陈某的合法财产,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拆迁部门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未经补偿即强制拆除陈某的厂房建筑,毁坏厂房财产,其强拆行为应当判决确认违法,并应依法对陈某进行全面的国家赔偿。
四、法院判决
1.确认拆迁部门强制拆除陈某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2.责令拆迁部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陈某27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五、律师建议
征地拆迁期间,拆迁部门经常会以“拆违建”、“拆危房”等理由实施强拆,这些理由虽然看似冠冕堂皇,但实际上在法律上大多数都站不住脚。
在这里,蓝秦律师也要提醒大家,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更加专业详细的解答,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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