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22:25:53来源:法律常识
1.案情:今天,我接了一个离婚的案子,代理男方及被告A,女方B起诉离婚,代理合同都签好后,拿到律所盖章出具所函,却被告知利益冲突了,审查到我们律所C律师曾经代理过B起诉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的案子。
2.普法:利益冲突是指“委托人的利益与提供专业服务的业者本人或者与其所代表的其他利益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对抗,进而有可能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或者有可能带来专业服务品质的实质性下降的关系”,简而言之,是为了限制同一律所的律师们违反保密、内部沟通,吃完原告吃被告。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长沙市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执业行为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利益冲突主要分为绝对利益冲突和相对利益冲突两类。(法条详见2.1与2.2)
3.分析:与我的案子唯一有所关联的法条是“(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第一种限制解释是,先有代理B的交通案子未结束,就不能接受交通案子B的对方当事人保险公司的委托。先有代理A的离婚案子未结束,就不能接受离婚案子A的对方当事人B的委托。第二种扩大解释是,先有代理B的交通案子,后有代理A的离婚案子,亦不能接受A的委托,与B对簿公堂。
正当我纠结这两种解释时,又被告知B是同名不同人,哈哈哈,虚惊一场!!!但倘若是同人,建议不要冒险,签署《知情同意书》保命要紧。
附法条如下:
2.1绝对利益冲突是指:有以下情形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同一案子)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亲属关系)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同一案子)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同一案子)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未经委托人同意,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同一案子)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同一案子)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同一案子)
(八)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顾问单位)
(九)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身份回避)
(十)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任仲裁员的仲裁案件代理人的;(身份回避)
(十一)律师在为利益各方当事人提供非诉讼法律事务前,已经与利益各方形成法律服务关系,未向委托人释明并征得其同意的;(同一案子)
(十二)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后果:给予违规律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
2.2相对利益冲突是指:有以下情形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亲属关系)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亲属关系)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顾问单位)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身份回避)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后果:给予违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均有责任的,一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