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1 08:21:34来源:法律常识
人生四大喜事中,排在前面的就是“洞房花烛夜”!可小安的“洞房”自结婚开始就迟迟没有到来。
小安和晓欣相识于朋友的生日会上。交往半年之后,按照当地习俗,在小安家给了晓欣最高标准的彩礼后,二人喜结连理。
但婚礼当天,晓欣以身体不适,婉拒了同房,小安无疑有他。
随后三个月里,每当小安提出过夫妻生活时,晓欣却总以各种理由推脱。
并且小安还发现晓欣有一些奇怪的情况,比如总是在深夜上网,有些电话也背着他接听,每个月都要出差5-7天。这些都让小安对晓欣产生了怀疑,总觉得她有什么秘密瞒着自己。
为了解开心中的疑问,小安趁晓欣“又”出差的日子,破解了她的邮箱,发现晓欣与名为“伊甸园”的人交流频繁,二人的邮件内更是充斥着大量晓欣与一女子的大尺度照片与暧昧话语。
这下小安的疑问有了答案,原来晓欣是一名同性恋,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有才有貌的晓欣会嫁给平平无奇的自己,也难怪不愿意同房。
这个真相如同晴天霹雳一般,让小安既痛苦又愤怒。
为了摆脱这段“形婚”,小安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可面对如此的欺骗,小安觉得只是离婚并不能弥补自己心理所遭受的创伤,那么他还能获得哪些补偿呢?
彩礼返还 有理有据
至小安提起离婚诉讼,二人的婚姻也不过三四个月,其间晓欣还多次出差,并且婚内二人从未发生过夫妻关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人的情形属于本法条第二款的规定,所以小安完全可以提起返还彩礼的要求。
共同财产 依法分割
虽然小安与晓欣夫妻关系存续时间短,但这不妨碍这期间二人财产所得的界定,如二人无约定,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基于上述法条规定,小安还可以申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有多少人如小安一样被“同婚”,成了同妻or同夫,生活在没有温度的婚姻里。婚姻结合的基础应当是彼此的坦诚与信任,如若不然,请及时寻求合法渠道,早日逃离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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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