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1 08:47:15来源:法律常识
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也随之出现。一般来说,若夫妻二人采用的是协议离婚的方式,则可以用比较平和的方式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若二人最终对簿公堂,法官将依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参考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但若事后突发意外,拥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失去了抚养能力,这时孩子该由谁抚养呢?张女士和前夫离婚的时候,身患重病,经常往返各大医院,无力照顾年幼的孩子。因此,当时孩子就判给了前夫抚养,由她来承担抚养费。几年过去,张女士身体状况逐渐好转,她考虑到孩子已经上了小学,便决定每月增加500元抚养费,周末也经常去探望孩子,一切似乎都在向好的方向发展。
然而,福无双至祸不单行,张女士的前夫出了车祸,尽管抢救及时,但最终还是导致其半身不遂,丧失了抚养能力。
张女士虽然痛心前夫的遭遇,也提供了帮助,但她不忍心看着孩子跟着前夫受罪。她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前夫是不是就丧失了抚养权,现在孩子该由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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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针对张女士的情况,前夫并不当然丧失抚养权。
首先,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是分配孩子抚养权时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原本作为孩子的亲生父母,张女士和前夫都平等地享有对孩子的抚养权。后因离婚,经法院判决由前夫抚养,且前夫也独自抚养了几年孩子,若此时贸然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孩子的成长更加不利,因此并不必然会改变抚养权。
其次,张女士本身也患有重病,虽然已有好转,但是否应该变更抚养权,还需要从双方实际的抚养能力,从最有利于孩子利益的角度综合考虑。张女士和前夫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再次进行协商。
再次,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张女士和前夫都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是有能力,可以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因此,若张女士想重新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可以与前夫协商。若协商不成,仍可以诉至法院,由法院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作出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选择。
在此,冠领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裁判案例,对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判断标准作出几点总结:
1、离婚协议。夫妻离婚时可以就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达成协议,可以约定由一方抚养,也可以约定由双方轮流抚养。
2、子女年龄。一般情况下,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若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或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或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跟随母方生活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3、夫妻双方的抚养意愿、经济条件和抚养能力。孩子的教育和健康成长离不开经济物质条件,因此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也是判断孩子由谁抚养的重要条件。当然,并不是谁的钱多,孩子就跟谁。在夫妻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差不多的情况下,若双方均要求与子女共同生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抚养能力也将成为孩子抚养权归属的考虑的因素之一。
4、夫妻双方的再生育能力。如果夫妻一方做了节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丧失了生育能力,那么这一方得到小孩抚养权的可能性就大一些。
5、子女以往由谁照顾。正如上文提到的生长环境,如果说孩子长期以来都跟随夫妻某一方生活,突然改变抚养权,将极有可能对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