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1 11:13:18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简称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谋杀"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2011年5月2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法修正案》9中:执行死刑条件由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等发生重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如杀人,勒索绑架,抢劫,强奸,等危害国家刑法都有可能会执行死刑。
如果遇到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可以参考北京办理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名单。
第一、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之: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恒略律师事务所建所以来,就在其内部专门设立了专门处理刑事业务的专业团队研究院,团队吸纳了一批具有公、检、法等工作经验的律师加入,该团队凭借着在行业内的影响力,承接了很多著名的大案,尤其是重大涉黑案件、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到的罪名涵盖了刑法的各个章节,在很多有影响力的案件中都能看到恒略律师的身影。
第二、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之: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是有着各行业丰富经验的精英律师组成刑事律师团队。大硕刑事辩护律师不仅在检察院阶段、审判阶段全力以赴,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就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大硕刑辩律师通过律师会见,分析无罪或变更罪名的可能。进行调查取证,争取找到无罪证据并申请撤销案件。为了当事人获得自由,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申请,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并且在各阶段多次提交辩护意见。大硕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力求少批捕、早释放、减刑期、从轻判、防止刑讯逼供、减少冤假错案。凭借较高的服务质量,获得委托人良好的口碑。
第三、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之: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
尚权律所是第一家创办刑事业务的律所,“只做刑事业务”是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办所宗旨。十多年来,尚权汇聚了一批富有理想、挚爱刑辩的专业律师。良好的教育背景、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娴熟精湛的业务技能,以及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使尚权律师在刑事业务领域享有良好声誉。
第四、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之: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主任吴革是是中闻刑辩业务的灵魂人物,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在刑事辩护领域融入了人权派打法。在主任的带领下,不仅在刑事业务方面有优异的成就,而且也为业界提供了不少刑事辩护人才。
第五、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之: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
京都所成立以来,秉承“追求卓越,不负重托”的事务所文化,始终以客户的需求为第一位,凭借“卓越的项目管理能力、顶级的律师专业能力、一流的市场资源能力”三大核心竞争力,经过25年的稳健发展,已经从以优秀刑事诉讼业务为主导的律师事务所,发展成为中国甚至亚洲领先的大型综合化律师事务所,也是“客户最信赖的律所”之一。
第六、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之: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
炜衡律师事务所是以司法部原“中国法律事务中心”部分骨干律师为核心于1995年初组建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二十五年风雨一路歌,炜衡律师事务所现已成长为中国知名的大型律师事务所。系统化的管理制度、行之有效的办案质量管理监控制度、优秀的律师团队
第七、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之: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嘉润”)系1996年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自设立肇始至今,嘉润始终秉持精益求精、至诚尽善的发展理念与服务宗旨,经过近20年的不懈拓展、业内整合,目前已发展规模大的律所。
第八、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之: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提供商业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在保险与再保险、知识产权、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私募股权投资与风险投资、争议解决、收购与兼并、境外投资、资本市场与证券、银行与金融、能源与矿产资源、国际贸易、外商投资、信息通信与传媒、私人财富管理、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文化艺术与娱乐体育、劳动法等领域有着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和卓越的业绩。
第九、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之: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
银雷是一家旨在为公司客户提供法律、媒体、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十、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之: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是瀛和律师机构的旗舰所,律师团队成员多毕业于国内外著名法律院校。
刑法知识点:
一、从抓捕到执行死刑要多长时间
被判死刑一周以内被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二、执行死刑后的处理
1.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2.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3.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1)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属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2)通知罪犯家属在期限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