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1 15:04:32来源:法律常识
“我向法院交了诉状,为什么法院不管呢?”
“我这个事儿是不是应该找中院?”
“我家就在法院门口,直接去那里打官司可不可以?”
……
很多当事人在出现纠纷、产生争议时,不知道该找哪个法院起诉。这里面的问题,实际上是民事诉讼一审管辖权的问题。所谓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确定哪个法院有管辖权,首先必须明确三个问题:
第一,我这个案子是不是重大涉外,是不是有重大影响?
第二,被告住所地在哪里?
第三,我这个案子是不是“特殊案件”?
以下分别详细论述。
一、明确案件的重大程度——确定级别管辖
案件的是否重大直接影响到管辖法院的级别。我国法院一共有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北京为例,北京辖区内同时存在四级人民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
这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最高院对民事诉讼一审的管辖权,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况:其一,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有且仅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审理自己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案件)。实际上,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条件极其严苛,建国至今,只在刑事一审案件中审判过四人帮一案,而民事一审案件最高院没有审理过一起。原因在于,如果最高审理第一审案件,则没有上级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二审。
2、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海事、海商、公益诉讼、专利纠纷等和与仲裁相关的案件)。在北京,中级人民法院有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铁中院)和知识产权法院(我国在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其级别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各中院分管的区县如下表所示。
法院 | 位置 | 分管辖区 |
北京一中院 | 石景山区 | 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昌平区、延庆区 |
北京二中院 | 丰台区 | 东城区、丰台区、西城区、房山区、大兴区 |
北京三中院 | 朝阳区 | 朝阳区、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 |
4、基层人民法院
原则上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北京的基层人民法院为各区法院,即东城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等。
二、明确被告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做法是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拉丁格言中即有actor sequitur forum rei(原告必须向被告的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原则。在古罗马,法官的管辖权视被告的住所而定。我国历史上基本上也实行原告就被告,《大清律例·刑律·诉讼·越诉》附例规定“户婚、田土、钱债、斗殴、赌博等细事,即于事犯地方告理,不得于原告住所之州县呈告。”
实行原告就被告的理由一方面在于抑制原告滥行诉权,使被告免受原告不当诉讼的侵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院传唤被告参加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或勘验,有利于判决的执行。
如果被告是自然人,你需要明确的是对方的住所地,也即对方的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从户籍所在地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法院管辖,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如果被告是法人,你需要明确对方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明确案件重大程度和被告住所地,你只需要按照下面的方法操作则可以找到管辖权
如果把法院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分别画成垂直相交的坐标轴,那么根据上述方式分别找到对应的法院级别和法院地域,二者的交点即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举例而言,家住北京朝阳区的甲与家住北京海淀区的乙签订合同,标的额5万,后乙违约。甲欲告乙,求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为普通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乙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区。所以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如下图所示)
三、明确“特殊案件”——确定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
一般按照上述方法即可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但《民事诉讼法》对于一些特殊案件确定的特殊的管辖规则。例如上面提到的朝阳甲和海淀乙的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乙住所地海淀法院有管辖权,同时,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也有管辖权。此种规定即为特殊地域管辖:以引起民事法律管辖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域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另外,法律对某些特殊案件,强制性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即专属管辖。下表为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对常见情形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 | 合同纠纷 |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
侵权纠纷 |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
公司诉讼 |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 |
票据纠纷 | 由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管辖。 | |
海难救助 | 救助地、被救助传播最先到达地管辖。 | |
共同海损 |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管辖。 | |
专属管辖 | 不动产纠纷 | 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港口作业 | 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 |
遗产纠纷 |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
涉外专属管辖 | 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 |
对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法律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权力——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
文丨缪奇川 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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