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1 15:07:2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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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张大(化名)房屋位于徐州市云龙区###村,办理了村镇规划许可证,面积有620平方米,系父亲过世时遗留的房产。张大及其母亲一直在房屋中居住生活。2007年初,当地因***项目建设,对张大所在的村子开始搬迁安置。因补偿安置事宜存在争议,张大未进行搬迁。直至2018年,拆迁项目也未建设,期间,同村村民陆陆续续领取安置补偿款搬离村子。
2018年4月,在张大及母亲已经入睡后,伴随着房门突然砰一声巨响,数十人闯进屋来,将张大及母亲拉出房屋,随即开始拆除房屋。张大想要诉讼,但却出现了难题,因为强拆时是夜晚,张大并未看清来人的面目,也不清楚是谁组织的强拆。
(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文中将进行模糊化处理)
律师有话说:
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之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张大的房屋虽然在拆迁范围之内,但是拆迁公告是十多年前下发的,张大也不清楚是何单位组织的强拆,在此情况下无法确定被告,当然也无法起诉维权。那么,出现张大这种情况,无法确认强拆行为组织实施者时,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报警的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公安部门不仅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还有对辖区内的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查处的法定职责。在不能确定损毁财产行为人的情况下,可以报警要求警方调查处理。即便查明为行政机关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公安机关也会出具相应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不予立案的决定以及理由、依据等。据此可以确认强拆行为的实施者。
案件过程:
房屋被拆后,张大跑到当地派出所要求立案侦查,未有结果。代理律师遂向当地公安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请求对张大房屋被拆除一案立案侦查。公安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作出了延长立案审查期限的决定书,决定延长立案审查期限至三十日。2018年5月29日,公安部门向张大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以“政府部门组织实施拆迁行为”为由不予立案。
鉴于通知书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实施单位,代理律师遂对此提起复议,认为公安机关只是笼统的告知是政府部门的拆迁行为,并没有调查清楚是何政府实施的拆迁行为,履职不到位。提起复议后,公安部门作出了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书,但在复议决定书中却载明是当地街道办对张大房屋实施的强拆。
由此,张大房屋被强拆案有了直接的证据,强拆房屋的组织实施者得以确认,诉讼的被告主体也得以明确,张大终于可以向法院提起了强拆违法诉讼。
诉讼中,张大与当地拆迁部门进行了真心诚意的沟通、协商,最终双方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张大撤回了起诉。
冯宁宁律师提醒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是有疑问,欢迎私信或者来电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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