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2 01:14:55来源:法律常识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正纲、袁兴军律师
司法实践比法律规定更复杂。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即危险驾驶案件)过程中,对静脉血液酒精(乙醇)含量数值较低的犯罪嫌疑人直接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静脉血液酒精(乙醇)含量数值较高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先刑事拘留三到七天。
大众对这种现象司空见惯,我们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存在即合理,存在也可能不合法。笔者经研究认为,对危险驾驶案件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超过三天违法。
首先,危险驾驶案件法定刑主刑最高为拘役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故,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主刑最高为六个月拘役。
其次,危险驾驶案件不适用逮捕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才适用逮捕措施。
再次,危险驾驶案件不适用延长刑事拘留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故,刑事拘留期限一般是三日,只有需要提请逮捕的才能延长拘留一日至四日。
综上,危险驾驶案件只能判处拘役刑并处罚金,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因此不适用逮捕。既然不适用逮捕,也就不能延长拘留一日至四日。
最后,对危险驾驶案件犯罪嫌疑人适用刑事拘留有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立案侦查的醉酒驾驶刑事案件,除犯罪嫌疑人企图逃跑或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等情形外,公安机关不得使用拘留强制措施。《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10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在逃的,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以及确需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的,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
上述规定均明确指出只有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逃跑、身份不明等情况,确需实施羁押的,才可以予以拘留。一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未必一定要进看守所或者监狱。对当事人而言,哪怕进看守所一天也是刻骨铭心的终身大事。仅按照犯罪嫌疑人静脉血液酒精(乙醇)含量数值高低决定是否刑事拘留,于法无据,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高正纲律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双学士,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人身犯罪辩护部主任,擅长人身与财产犯罪辩护,取得故意伤害、妨害公务、非法行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多起撤案、不起诉成功案例。
袁兴军律师执业理念:努力把每一个案件雕刻成精品。公安大学法学学士,熟悉侦查破案的专业知识和多项技能。积累了二十年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等实务经验。擅长运用逆向思维寻找案件破局点,善于从执法者视角审视案卷,准确把握案件走向,在依法为当事人争取取保、撤案、不起诉、缓刑、无罪等方面有独到的见解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