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2 03:31:19来源:法律常识
近几年,各地都兴起了一股老城改造的热潮,拆迁这件事影响了越来越多的老百姓。大家都知道自家拆迁是可以获得拆迁补偿的,但是很多时候企业或工厂多是采用租赁办公场所的方式进行日常办公,那么如果遇到租赁场所被征收,可以获得征收补偿吗?
2012年1月19日,AA公司(甲方)与BB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书》一份,约定AA公司同意BB有限公司租用其厂房,租赁期为1年,自2012年1月19日至2013年1月18日,租金为22万元/年,在签订正式协议后二天内一次性付清,下期付款提前三个月付清。承租期间甲方如果碰到国家拆迁等特殊情况无法出租厂房,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出。
该协议期限届满后,BB有限公司继续租赁该厂房,并通过xx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以银行方式向AA公司支付租金20万元。2014年1月22日,AA公司厂房被政府征收,政府依约支付了征收补偿款。从2014年5月开始,AA公司曾多次书面通知BB有限公司腾房。因拆迁补偿款争议,BB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针对BB有限公司作为承租人遇拆迁可否享受相应的拆迁补偿待遇及相应认定标准。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厂房租赁协议书》系租赁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均具约束力。协议约定履行期届满后,原告方支付租金20万元并继续使用,应视为双方继续履行原租赁协议的不定期租赁,前述协议继续有效,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本案双方之间为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案涉纠纷应根据前述租赁协议的约定处理,该协议明确“甲方同意乙方在租赁厂房内进行必要装修,费用乙方自理”、“承租期间甲方如果碰到国家拆迁等特殊情况无法出租厂房,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出。该条款明确双方租赁关系终止后,BB有限公司应无条件退出并将租赁物恢复原样交还AA公司,据此无法得出AA公司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尚需就装修、附属物等补偿原告方的结论。
同时,BB有限公司主张的可搬迁设备价值及搬迁费在拆迁双方的补偿协议书中AA公司的各项补偿费用中均未体现,且本案亦无法体现AA公司就其主张的设备搬迁已获取不当利益;同时,双方租赁关系终止后,BB有限公司应依法及协议约定履行腾退义务,其再行主张相应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法院未支持BB有限公司的诉求。
相对于相比较于房屋产权人而言,房屋承租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征收补偿对象,在遇到拆迁时,房屋征收和拆迁方也一般不会将承租方作为被拆迁人,而是直接与房屋产权人直接签订相应的拆迁补偿协议。
虽然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并未明确规定承租人系拆迁补偿的对象,但是并不意味着承租人不可以向获得拆迁补偿的房屋所有权人主张因拆迁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在租赁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如遇有拆迁承租人放弃补偿,或者出租方不给与任何补偿等类似条款的情况下,若租赁期间因房屋拆迁而给承租人造成搬迁费、装修补偿、停产停业等损失的,则承租人可以向出租方(产权方)主张因拆迁所造成的上述损失;但若承租人与出租人已经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拆迁补偿与承租人无关的条款,则承租人无法再行主张缺乏相应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的诉求。
我们建议各位承租人如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租赁合同中应对租赁场所出现拆迁情况是补偿标准予以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