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2 04:16:32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
庞某诉称,2014年9月26日,李某以做生意缺少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30万元,当时约定其随时要李须随时还。当日,庞通过其表哥银行卡打款到李指定的第三人王某银行卡上30万元。随后,李某给庞某出具了借条。
2018年8月16日,李偿还了10万元,于是将原借条收回,重新给庞出具了借款20万元的借条。现,庞因急需用钱,便多次向李索要,但李却总以无钱为由推诿,遂向法院起诉。
【一审】
2021年8月17日,曲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了借条、银行流水予以佐证,且法院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手续后,被告未举证、答辩、质证,视为对上述权利的放弃。遂,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庞某借款20万元。
【二审】
收到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1月15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李某认为庞某提供的涉案银行流水与此笔借款毫不相干,双方不存在借贷20万元的事实。
庞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一审时庞某提交了由李某亲笔书写的借条,如果庞某没有将钱打款给李某,李某为什么给庞某出具借条,且一审时李某拒不到庭,应视为对举证、答辩、质证权利的放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庭审中,法庭依法对李某进行了询问,是否对借条申请过撤销。李某称,没有。法庭问有无证据提交?李某答,没有。
2021年11月18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庞某一审中提交了有上诉人李某签字捺印的借条,且上诉人没有申请过撤销该借条。被上诉人已就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提交了证明该事实的证据,上诉人李某认为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亦应当提交能证明其主张的证据,现上诉人未提交支持其诉求的证据,由此产生的诉讼不利后果由其自负。故而,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少勇)
后记
针对此案,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诉讼的脊梁。法谚云: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因为,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增多,民事审判工作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加要求裁判者处于中立地位。为此,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从而促进公正司法、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满足人民法院审判实践需要。故此,今后打官司更加突出证据方法的保障,对于事实认定理念提出新要求,从而达到“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目标。
本案,由于一审时李某拒不到庭,二审中没有提交佐证自己主张的证据,固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不仅白白的浪费了4300元的上诉诉讼费和聘请律师的代理费用,还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