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2 09:07:38来源:法律常识
某装饰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承揽了房地产公司所建设的楼盘中的装饰装修工程。但装饰公司并未实际参与施工,而是将工程整体转包给了刘总。
刘总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组织人员入场完成了所有的施工义务,并与装饰公司的项目经理李某办理了结算,李某在结算书上签字,并加盖了装饰公司的项目部专用章。
但最终,装饰公司始终拒绝向刘总支付全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款,刘总多次向装饰公司沟通,始终未能就结算问题达成一致认识,遂委托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代理本案。我中心由罗斌文律师与陈彦律师联手办案,决定将装饰公司以及发包方房地产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三个:
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还是建工合同纠纷?
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项目部章,能否代表公司?
房地产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接受委托后,罗律师与陈律师认为,本案中,虽然刘总与装饰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但由于刘总系并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故其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再加上施工的主材料由甲方提供,故很可能会被法院认为是劳务报酬纠纷,对我方主张的总工程款金额不利。
本着让委托人工程款更多的目的,罗律师与陈律师仔细分析了案情,决定以建工合同纠纷下的四级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进行起诉。
在成功立案后,为了能够更快速地收回工程款,罗律师出面与装饰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协商,最终成功说服了对方,装饰公司表示愿意和解,并签订了书面文件,承诺了付款金额与期限。其后,我方撤诉。
在工程纠纷合同中,因为曾在多层转包、分包的情况,因此,为了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利益,追加自己合同相对人更上游的甲方为共同被告是非常常见的诉讼策略,比如本案中的房地产公司。但最终法院是否会同意由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需要看具体的案情。
因此,我方决定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其目的就在于可以坐实我方委托人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这样一来,追加房地产公司为被告,便合理合法。
同时,由于装饰公司曾经通过项目部经理和项目部签章的行为对我方委托人进行工程款支付的行为,故可以认为项目部经理与项目部章足以代表装饰公司,可以构成表见代理,要求装饰公司付款,于法有据。
最终,依靠建永律师的经验,帮助委托人成功、快速地收回了工程款。但实践中,广大工程人在承接工程时,为了规避风险,还是应当尽量选择以劳务公司的名义,避免合同无效情况的发生。同时,在与甲方进行往来时,如有可能,尽量让甲方用法人章进行书面往来,而不是用项目章、合同章等进行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