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2 12:24:17来源:法律常识
2月20日,乾县婚姻登记处,看着欢欢喜喜领到结婚证的年轻人,孙青和对象心中充满艳羡。
“我和丈夫在外地打工,由于没有领结婚证,买房买车都不方便,每年过年回来都在为这事奔波。”2004年,乾县孙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法院的书记员与孙女士同村,在法院调解书中误将她的名字写成小名孙引会,而不是身份证上的孙青,导致无法在婚姻登记处申领结婚证。为此,她跑过法院、派出所、公证处,始终无法证明两个名字是同一个人。
一代、二代身份证以及户口本上,她的名字为孙青,但法院调解书写的是孙引会。
“结婚”多年想领证 得先证明“自己”是自己
今年45岁的孙青是乾县阳峪镇人,1996年与一袁姓村民结婚。由于当时意识淡薄,两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并未申领结婚证。2004年,因感情问题,孙青起诉至乾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袁某离婚。2004年8月9日,乾县法院受理后,以同居析分财产为案由出具了民事调解书,随后孙青拿着调解书去派出所,将自己的户口迁出,目前户口本上婚姻一栏显示为“离婚”。
“起诉状和调解书中,我的名字并非身份证和户口本上的名字‘孙青’,而是误写成了我在老家的小名‘孙引会’,当时并没在意此事。”1月20日,孙青告诉记者,当年离婚时,自己老家有一个陈姓女子在乾县法院当书记员,便委托她替自己拟了起诉状,“由于双方都认识,她误以为‘孙引会’就是我身份证上的名字,便在起诉状和调解书中用的这个名字,就这么稀里糊涂把婚离了。”
离婚后,孙青认识了现在的对象刘师傅,两人一直在江苏打工,每年只有过年时才回来。孙青介绍,由于没有结婚证,买房买车等一系列问题都会受影响,今年2月14日,两人拿着相关资料前往乾县婚姻登记处,却被告知身份证和法院调解书中名字不一样,需证实两个名字系同一人。
早已经写好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已揉得皱皱巴巴,因为身份证和法院调解书上名字不符,两人至今无法登记结婚。
3次跑派出所遭拒 法院称没办法纠正
“我去法院让开一个证明,他们说需要找派出所,我去派出所,民警说按照规定他们无权开具类似证明,需要找公证机关做公证。我们又去了公证处,工作人员说他们更没法证明两个名字是同一个人。”眼看着去江苏打工的日子越来越近,孙青专程去村上出了一份证明,证实“孙引会”是她的小名,但仍于事无补,“我是1996年领的第一代身份证,这些年身份证、户口本上的名字从来没变过,当初在法院打官司,他们并没有要求我提交身份证,就把名字写了个‘孙引会’。跑了这么多地方,谁能证明我就是我自己?”
据了解,早在几年前,为了杜绝奇葩证明,公安部介绍了18种不该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其中对“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需证明是同一个人的”一项,公安部对此解释,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也不知情,因此无法出具证明。
2004年,“孙青”是当事人在法律上唯一认可的名字, 那么乾县法院在做调解时,是否认真核实过当事人个人身份信息?随后,记者在乾县人民法院找到了当时做调解的陈姓书记员,她表示,这事的确有法院的问题,她得知后也咨询了院办公室,办公室回复不能盖章出具证明。
乾县法院政治处王姓科长表示,过去没有硬性规定当事人要提交身份证等个人身份信息,法院出具调解书时,当事人也没有对这一问题提出质疑,只能找公安部门。记者表示当事人已到派出所去过3次均无果,王科长仍称:“后果是当事人造成的,法院没办法纠正,还是得找公安机关。”记者询问如果当事人拿着身份证,是否可以来法院调取案卷资料作为证明,王科长称:“调解书上的名字和她身份证不一致,她无权调取这些资料。”
律师:法院存在把关不严 可申请更正
对于乾县法院王姓科长的说法,记者咨询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陈辉律师,他表示,居民身份证在我国已推行了几十年,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基本证件。我国人民法院庭审,第一步宣读法律纪律,第二步即核实本案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法院核实当事人信息是最基本的职责,意味着要确定谁是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即使是当事人提供错误,法院作为司法机构,没有审查出来,至少也说明立案时没有严格把关,“这位王姓科长的说法站不住脚”。
对于孙青女士认为人民法院调解书中将自己名字写错,陈辉表示,这属于“笔误”,不影响民事调解书的效力,可以向法院申请更正,法院依法调查,如果属实,可出具补正裁定书。华商报记者 王斌
(二三里编辑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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