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4:05:3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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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在婚后矛盾不断,丈夫将妻子告上了,而妻子却主张丈夫需要向自己支付共同生活期间的保姆,以及精神损失和青春损失。审理后,判决准予两人,但是女方诉请的保姆、精神损失和青春损失都没有得到的支持。
近日,法庭审理了一起纠纷案件。原告某诉请要求与被告包某,被告包某在答辩时要求原告某赔偿她的青春损失等计28.4万元。“我要求算我保姆3000个月共计8.4万元,精神损失10万元,骗婚青春损失10万元”。包某在其向提交的答辩状上如是说。
经调了解,某一直单身,直到45岁时经人介绍与比其年五岁的包某认识,包某是二积个成年子女,双方8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包某便搬到某家中居住,婚后双方矛盾不断,矛盾累积之下,某一纸诉状将包某诉至要求。庭审中,包某表示可以,但是要求某赔偿其保姆,精神损失、青春损失 28.4万元。
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包某依然坚持己见要求某赔付其28.4 万元。调解无效的情下,进行了判决。审理认为:原告某与被告包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未生育子女,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生活中的小细节精方存在很大矛盾,原、被告间不具备正常夫妻关系的任特征,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某予以支持。
被告包某要求原告支付被告保姆84000 元、精神损失 100000 万整、骗婚青春损失 100000 元共计 284000 元整,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判决,准予某与包某,夫妻共同财产电瓶车一辆归原告某所有,原告某支付被告包某电瓶车分割款 1350 元。
问题1:本案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律师表示到:民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提起诉讼。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
(一)重婚凰同居;
(二)实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等恶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起诉讼的,应当准予。经判决不准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诉讼的,应当准予。在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并且没女,没有建立起稳定的夫妻感情。活中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可见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达到了可以判决的度。
问题2:本案中包某主张的保姆、精神损失和青春损失为没有得到的支持?
律师指出:首先是对于保姆,由于包某和某之间是构律上的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生活和互相照顾是人之常情,包某认为某应当向其按月支付保姆于法无据;其次是针对精神损失,民1091条规定:之一,导致的,无过错方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大过错。本案中包某和某并非是因为某存在着过错,因此包某精神损失;最后是针对青春损失,在我们婚姻立法中并不存在这一,包某的主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包某主张的三笔用都没有得到的支持。
问题3:本案中还有什么值得注意的问题?
律师提醒到:夫妻双方,可能会存在着夫妻一方需要向对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经济补偿情,精神损害赔偿金是以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着法定过错为前提,而经济补偿是以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婚姻和家庭付出较多为前提,并不以夫妻一方存在过错为前提。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经济补偿金,法律都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协议的情下如办理房产过户
包括诉讼议。协议较之诉讼,具有方便、经济、快捷的特点,但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及到房产分割,较为复杂。么,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经过协议后,房产如办理过户手续呢?
婚姻当事人之间为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成,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协议生效。但仅有协议还不够,双方还必到婚姻登记办理登记,办完登记婚姻关系解除。
双方当事人对房产的处理以为前提,在夫妻双方未的情下,协议于房产的分割不能生效。
1、双方身份证、户口薄及复印件;
2、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复印件;
3、房证原件及复印件;
4、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关于房产分割的协议书及复印件。
因此,夫妻双方应先办理手续,再到不动产中心办理房产过户。
协议确房屋归属,加民政局章并备案;
我国法律对不动产采取的是公示生效主义,只有办理了过户所有权才能得以变更,因此不管在种情下,夫妻双方协议确认的房屋归属人都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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