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6 16:02:10来源:法律常识
妻子驾驶摩托车撞上护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妻子当场死亡,后座的丈夫受伤。事发后,丈夫认为是护栏管理方维护不当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向护栏管理方请求赔偿未果,后向山东省齐河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最终拿到了48万余元赔偿款。
事故发生后请求赔偿无果
时光回溯到2020年3月11日。齐河县农民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丈夫谢某宇由北向南沿齐河县某大桥非机动车道行驶时,车辆与道路西侧非隔离金属护栏发生刮撞。在这场事故中,刘某头部(戴头盔)与圆柱形护栏立柱顶部边沿相碰撞,致头盔破裂当场死亡,谢某宇受伤。随后,谢某宇住院治疗了12天,花费医疗费2.4万元。公安机关认定该起交通事故为单方事故,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谢某宇无事故责任。
据了解,大桥非隔离金属护栏由某大桥管理公司负责管理维护。事发后,谢某宇认为大桥道路设施及维护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多次找某大桥管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都没有结果。
“我们全家就靠我打工维持生计,父亲残疾,母亲常年患病,家中还有个3岁多的孩子无人照料,家庭生活困难,这笔医疗费对我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负担,没办法,我只能向检察官求助了,请你们一定要帮帮我!”2020年9月1日,谢某宇向齐河县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经审查后,齐河县检察院予以受理。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后获赔
针对谢某宇反映的情况,承办检察官通过实地走访、调取监控录像、调阅交警部门现场勘查材料等,发现事发现场系道路拐弯处,路面突然由宽变窄,且该路段未设置明显交通警示标志,隔离护栏防护帽缺失。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谢某宇等人交通事故的发生地确实存在路面突然由宽变窄、路段未设置明显交通警示标志、隔离护栏防护帽缺失等事实,某大桥管理公司对事故发生地段日常管理维护不当,上述过错与事故发生、损害结果加重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已于2020年12月修正)第16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某大桥管理公司对大桥负有管理维护职责,对于刘某死亡及谢某宇受伤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0年9月2日,谢某宇等人(包括刘某的母亲和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齐河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大桥管理公司管理的某大桥护栏顶端缺少防护帽。根据物理碰撞原理分析,没有防护帽造成的损害比有防护帽造成的损害严重。刘某的交通事故虽然是单方交通事故,但是刘某死亡及谢某宇受伤与某大桥的上述缺陷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遂酌情认定某大桥管理公司承担谢某宇等损失总额35%的赔偿责任。
2020年9月1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大桥管理公司一次性给付谢某宇等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8.08万元。一审判决生效后,某大桥管理公司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谢谢检察官为我们老百姓撑腰!维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解决了我的困难。”拿到赔付款后,谢某宇情绪十分激动。
不断健全民事支持起诉制度
案结但事未了。针对大桥道路及交通设施存在的缺陷,齐河县检察院于2021年1月22日向某大桥管理公司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公司建立健全日常监督工作机制,定期对某大桥道路及附属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并建议某大桥管理公司在涉案事故发生地段设置交通警示标志,为隔离设施加装防撞装置。2021年3月12日,某大桥管理公司书面回函表示,已建立日常维护档案,对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安全实施动态检测,对可能发生安全隐患的道路及附属设施开展集中排查等。
据了解,近年来,德州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深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在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提高社会治理效能、促进社会发展进步、引领社会道德风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法开展支持起诉工作。2021年以来,全市民事检察部门共计支持起诉233件,其中涉及农民工群体159件,为农民工追索报酬450余万元。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积极能动履职,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的价值作用,健全民事支持起诉制度,不断规范支持起诉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建立健全常态化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支持起诉制度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方面的特殊作用,以‘我管’促‘都管’,积极主动与市12345热线办、人社部门联系,与本院12309热线、群众工作岗配合,摸排梳理信访、来信来电等线索中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尤其是针对农民工、残疾人、家庭暴力受害人等弱势民事主体维权困难的情况,加大支持起诉力度,着力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山东省德州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李书坤说。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