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2 19:06:33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刘琴
一年前,在殡仪馆为病逝妻子杨柳举办的特殊婚礼,曾引发无数网友的关注,新郎徐世南也因此成为了各大媒体的新闻主角。
一年后,徐世南特地注册网络视频账号,并将亡妻的相关视频公之于众,那一场特殊婚礼视频再次引发网友热议。杨柳的母亲同样关注着这些视频,她心痛不已,希望下架相关视频,让女儿得以安息。
近日,这位新闻主角与岳母之间的纷争,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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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里办特殊婚礼
2019年10月20日,是杨柳头七的日子。当天清晨,原本是一场告别的葬礼。但是在大连殡仪馆内,杨柳的丈夫徐世南,特意给逝去的妻子举办了一场特殊的婚礼。
杨柳穿着一身洁白的婚纱,被169盆来自全国网友赠送的鲜花围绕。告别大厅中,两个投影仪滚动播放着杨柳生前美丽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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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的母亲唐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杨柳与女婿徐世南最初是通过网络相识。“他们在一起分分合合很多次,当时女儿上班,女婿沉迷网络。”唐女士说。她一直不看好女儿的这段感情,两人恋爱期间,徐世南还曾产生过轻生念头。但是两人一直没有彻底分开。作为母亲,在女儿适婚的年纪,唐女士见两人还有感情,便同意了这门亲事。
两人在2013年8月13日领证结婚。领证后,两人一直没有办婚礼。“我女儿跟徐世南都是在单亲家庭长大,女婿家条件不是很好,婚礼一直没有办成。”唐女士说。
在唐女士的支持下,两人前去山东东营搞水产养殖,两人的经济条件也逐渐好转。可是好景不长,杨柳于2014年查出了乳腺癌,手术后身体渐好。可是4年后,杨柳乳腺癌复发,癌细胞迅速扩散。“我自己也患有癌症,女儿癌症复发后,她也没有告诉我。”唐女士说。当她再次见到女儿时,已经病危。
2019年10月20日,原本准备的是一场告别葬礼,唐女士当天才发现是一场给女儿补办的婚礼。“我更不知道他还请来了媒体记者。”唐女士说。
岳母要求下架亡女视频
离那场特殊的婚礼,已有一年三个多月,女儿杨柳也已经离开人世一年三个多月。可是让母亲唐女士一直无法安心的是,女儿的骨灰,至今还存放在殡仪馆内未能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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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想给女儿下葬,徐世南不准,连去殡仪馆看女儿骨灰的机会都没有。”唐女士说,中国人一直讲究人去世后入土为安,这也成为她的一块心病。
然而,在半个多月前,唐女士的邻居告诉她,网络上发现不少关于杨柳生前的视频,还有那场特殊婚礼的现场视频。她便在网络上查看,女儿生前的每一段视频,再次揭开她失去爱女的伤疤。
“他有几个微信号,有一个专门发与女儿相关的视频,婚礼的视频还特意置顶。”唐女士说。对于女婿的这一做法,她一点都不理解。“即使他爱她,埋在心里不行吗?人已经不在了,为什么不能让她安息?”唐女士说起此事时几度哽咽。
希望徐世南能下架相关视频,成了唐女士近期最大的心愿,看见徐世南将视频公之于众,在网友面前树立了一个爱妻人设,唐女士越发气愤,之后又欲言又止。
“我不想追究太多,过去的已经过去,现在我只希望他能下架相关视频。”唐女士称,为了徐世南能下架相关视频,她已通过法律途径,委托律师向徐世南寄了一份律师函。
女婿解释只为怀念和鼓励
极目新闻记者联系到徐世南,他称妻子杨柳去世后,他一直想念着她,也一直在网络平台发布与妻子相关的视频,同时也在网络平台分享了不少关于他本人生活的视频。
妻子去世后的一年间,他发现不少其它账号一直在陆续转发他给妻子办的特殊婚礼视频。因此,他于去年年底,特意开通了一个账号,只发与妻子相关的视频。
如今,徐世南开通的这一视频账号,已获得34.7万网友关注,发布114条视频,累计获赞量达377.9万。
徐世南称,他与杨柳2013年领证后,一直计划着装修房子办婚礼。可是杨柳在2014年查出乳腺癌,置办婚礼的计划也因此搁置。2014年杨柳手术后,因化疗发胖,一直爱美的她也不愿再办婚礼。
“杨柳手术后的两年,经历了8次化疗,32次放疗,一年的靶向治疗。”徐世南说,杨柳在网上分享了积极向上的抗癌经历,被网友们称之为“抗癌小明星”,鼓舞过不少癌症病人。
半个多月前,他曾收到来自岳母唐女士委托律师的律师函,但他表示,将妻子生前的视频上传到网络,一是为了怀念妻子,二是为了鼓励更多的癌症病人。“我没有炒作,也没有违法,我不会下架相关视频。”徐世南坚定地说道。
律师表示视频涉嫌侵权
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认为,在殡仪馆举办的特殊婚礼有违常人伦理,如今将婚礼当天视频以及逝者相关视频上传网络独具流量,会快速引起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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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良涛律师称,杨柳虽已经去世,如果她的名誉权被侵害,亲属仍然有权维护。但网上传播视频,更多侵害的是肖像权,是否涉及隐私权和名誉权,要看视频的具体内容。若是因为相关视频,导致杨柳的母亲隐私被曝光,给她一些不必要的打扰,这就侵犯了其安宁权,杨柳母亲有权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王雯律师认为,杨柳母亲有权要求视频发布者下架相关视频。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