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服治安处罚的律师,赌博行为和娱乐行为的界限

时间:2023-01-22 22:49:31来源:法律常识

(一)

“打麻将是娱乐,不是赌博,凭什么拘留我?”法院:撤销!

【案情简介】

陈某为联络感情,组局邀约三名朋友,一起到某棋牌室打麻将。约定规则为少量带彩,每局结算后,由赢家支付5元钱的棋牌室茶水费用。

事发当天,陈某等四人在该棋牌室玩了大约2个小时,遇上公安机关检查,被当场查获,现场共收缴赌资750元,同时查明,陈某当天共输了275元。

随后,公安机关认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属于“参与赌博”,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事后,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该行政处罚决定。

陈某提出的主要理由为:

1、他是和朋友之间为了增进友谊、消磨时间而进行的打麻将活动,属娱乐活动,不构成赌博;

2、他和朋友之间的打麻将活动,虽然具有带彩性质,存在少量金钱输赢,但这是四人共同约定的棋牌室茶水费支付方式,同时输赢较小,不存在社会危害性,不能认定为赌博。


“我们是娱乐,不是赌博!”——两起被撤销的治安处罚案简析

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提出了答辩:

1、根据现场查获情况表明,陈某等四人通过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共750元,其中陈某输了275元,平均赌资100以上,达到了当地公安机关“赌资较大”的认定标准;

2、没有证据表明,陈某等人之间,属亲属、朋友关系,同时,即使是亲属、朋友之间,法律也没有规定不能认定为赌博;

3、陈某等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维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本案陈某的行为,构成了“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

但是,本案陈某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结合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即可,处以“拘留”,属处罚不当。

最后,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公安机关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我们是娱乐,不是赌博!”——两起被撤销的治安处罚案简析

【律师看法】

本案是少有的以“处罚过重、处罚种类适用不当”为由,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例。

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行政处罚的实施,应遵守“过罚相当”、“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公安部的特别规定,本案陈某等四人的行为,构成“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陈某等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带有金钱输赢的赌博,经公安机关查获,赌资750元,个人输赢达到了275元,符合当地公安机关对赌博“赌资较大”的规定,构成“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


“我们是娱乐,不是赌博!”——两起被撤销的治安处罚案简析

另外,是否属“赌博”、是否应当给予处罚,公安部也有明确规定。

公安部于2005年出台的《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对于带有少量彩头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行为查处。”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区分是“娱乐”,还是“赌博”,关键点为,是否是“亲属”之间和“赌资大小”。

本案中,很明显,一方面,陈某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他们是“亲属”。

另外一个方面,“赌资大小”,750元,已经达到了当地“赌资较大”的规定,其行为,符合“赌博”的认定条件。

因此,本案陈某的行为,构成“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


“我们是娱乐,不是赌博!”——两起被撤销的治安处罚案简析

二、本案公安机关在处罚种类的适用上,存在错误。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

对于参与赌博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一般情况下,只有在批评教育、警告或者罚款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

本案中,陈某实施的,是在朋友之间进行的,输赢不是很大,社会危害性极小的一般违法行为,对其采取罚款的处罚即可,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属处罚过重,明显不当。


“我们是娱乐,不是赌博!”——两起被撤销的治安处罚案简析

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行政,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严格规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自由裁量权。

法治、依法行政,是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保障,只有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铁笼子”里,严格规范执法,才能保障每一个公民正当、合法的权利不受侵犯。

法治背景下,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应该勇敢地对行政机关说“不”,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在依法治国、法治的前提下,这是行得通的,本案是最好的证明。

当然,对于本案来说,赌博害人害己,危害性极大,不知道有多少人,因为赌博,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赌博,也是危害社会的一大毒瘤,应当珍惜生活,远离赌博!


“我们是娱乐,不是赌博!”——两起被撤销的治安处罚案简析

(二)

“权力任性,法律不同意!凭什么认定我赌博?”法院:撤销!

【案情简介】

辽宁鞍山,男子邹某和朋友相聚,大家酒足饭饱后,在一红酒专卖店玩扑克,打发时间。

事发当天,邹某和朋友一起玩的是“德州扑克”,除了邹某外,还有另外6人一起玩。

当众人玩得正“嗨”时,警察突然出现,将他们逮个正着,经清点,当场查获赌资1200元。

邹某等人认为,朋友之间聚会,打牌带点小彩头,属娱乐活动,便如实回答了公安机关的询问,此后就再也没放在心上。

当时,公安机关也没有对他们作出任何处理。

但是,此事过去了将近一年时间,即11个月后,邹某突然收到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邹某参与赌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我们是娱乐,不是赌博!”——两起被撤销的治安处罚案简析

邹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其主要理由和请求是:

1、自己和朋友相聚打牌,7人一共1200元,平均每人不到200元,属娱乐活动,不构成赌博;

2、本案公安机关过了11个月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过了治安处罚的办案期限,程序严重违法;

3、本案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答辩称,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驳回邹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赌博。

同时认为,公安机关事发后11个月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违反了法定程序。

但是,该程序违法行为轻微,对邹某的行政处罚实体不产生影响,可不予以撤销。

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公安机关的该行政处罚决定,驳回了邹某的诉讼请求。


“我们是娱乐,不是赌博!”——两起被撤销的治安处罚案简析

邹某仍然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时,着重针对本案的两个焦点进行审理,即“是否构成赌博”和“程序是否违法”。

对于第一点,“是否构成赌博”,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赌资较大”,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标准。

本案发生在辽宁省,根据辽宁省《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规定:“个人赌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应当认定为‘赌资较大’。”

个人投注的财物数额无法确定时,按照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

本案中,邹某属参与赌博,他们7人,赌资共计1200元,无法单独确定个人赌资,按照上述方式计算,平均每人不到200元,达不到“赌资较大”的标准,因而不属于赌博。


“我们是娱乐,不是赌博!”——两起被撤销的治安处罚案简析

对于第二点,公安机关“程序是否违法”,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邹某等人,从查获,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长达11个月,明显超过了上述规定的办案期限,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同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被告有义务对其作出的行为行为举证。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其程序合法,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和说明。

随后,二审法院认为,本案邹某等人玩德州扑克的行为,不构成赌博。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最后,二审法院依法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本案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我们是娱乐,不是赌博!”——两起被撤销的治安处罚案简析

【律师看法】

一、本案中,邹某等人平均赌资不到200元,达不到“赌资较大”的违法标准,依法不构成赌博。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错误。

首先,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于何为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司法解释规定,认定“赌资较大”,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标准。

本案事发辽宁省,根据辽宁省《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规定:“个人赌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应当认定为‘赌资较大’。”

本案中,邹某等人参与赌博,7人赌资一共为1200元,平均下来,每人不到200元,达不到“赌资较大”的标准,不能认定为赌博。

公安机关认定本案邹某参与赌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事实认定错误。


“我们是娱乐,不是赌博!”——两起被撤销的治安处罚案简析

二、本案中,公安机关查获邹某等人,时隔11个月后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但是,本案中,公安机关对邹某等人,从查获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长达11个月,远远超出了该规定的办案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我们是娱乐,不是赌博!”——两起被撤销的治安处罚案简析

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经审理,对于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的,有权依法予以撤销。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二审法院经审理发现,本案公安机关对邹某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方面,违反了法律规定,错误地将达不到“赌资较大”标准的行为,认定为了赌博。

程序方面,从查获到处罚,时隔11个月,严重超过了办案期限,属程序违法。

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判决撤销。


“我们是娱乐,不是赌博!”——两起被撤销的治安处罚案简析

最后,有人说,本案男子邹某,为200元打官司,虽然赢了,但是,经历了一审、二审,太耗费时间和精力,成本太高,不值得。

也有人说,“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根本就不是钱的事。

为了一次娱乐活动,让自己的人生档案里,多了一笔“赌博违法活动”记录,让自己的人生有了污点,影响很大。

即使花再多的时间和精力,都是值得的。

对此,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评论区更精彩!


“我们是娱乐,不是赌博!”——两起被撤销的治安处罚案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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