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3 00:41:17来源:法律常识
收入证明
很多地方都需要
比如出国旅游
买房贷款……
很多人收入没有达到要求
但是只要找所在单位开一张收入证明
往往就会被采信
可是,这一纸证明
有时候会惹上大麻烦!
2013年3月,小陈入职于萧山某公司。他工作勤恳,表现优异,经过五年的努力,工资从第一年的每月4000元涨到了每月10000元。2017年3月,小陈与公司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劳动合同约定:
每月工资收入为当地月基本工资+销售提成(提成比例及发放方式按公司制度执行)。
2018年6月,小陈为了购置房屋而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300万元,每个月按揭还款金额为15000元左右,根据小陈的申请,银行要求小陈提供相应的“收入证明”。于是,小陈向公司提出希望公司为他开具每年年薪18万元以上的收入证明,以满足贷款审批需要。公司同意为小陈开具该收入证明。
公司开具的收入证明具体内容为:
陈某(公民身份号码***)自2013年3月份开始为我司员工,在我司担任销售岗位,所得年薪为人民币18万元。
上述情况若与事实不符,本公司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本公司员工陈某的工作及在本公司的工资收入。本收入证明仅限用于办理银行贷款用途。
公司还在落款处盖章。
2019年3月,公司因经营方案调整而进行裁员,小陈收到了辞退通知,他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对于工资计算数额产生了争议。
小陈认为:自己持有公司盖章确认的“收入证明”,同时他还提供了公司的工资制度,证明公司每个月发放工资都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公司通过转账方式直接打入其银行卡的,另一部分是通过报销票据等方式进行现金支付的,因此每月收入不止银行流水中体现的6000元。结合“收入证明”,要求按年薪18万元的标准计算每月工资为15000元,公司应给付90000元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根据小陈提供的银行流水信息,认可其每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同意按照6000元的月收入标准计算其经济补偿金。根据相关法律,小陈工作已满六年,因此公司愿意支付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合计36000元。至于小陈所提出的超过6000元部分的工资,公司不予认可。
昔日为员工方便开出的收入证明,如今被“反咬一口”,当成工资收入的证据。公司应该怎么办?这份收入证明有效吗?
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胡桂红律师分析说,
一
收入证明有证据效力
用人单位一旦出具“收入证明”并加盖公章,那么此证明便具有法律效力,不仅对用人单位自身产生法律效力,也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虽然在出具该份“收入证明”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都是知晓实情的,但这一份加盖了公章的证明本身并不能反映虚假事实。
因此,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纠纷时,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相反并有效的证据证明“收入证明”是虚假的,“收入证明”就将成为认定工资标准的证据。
本案例中,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为小陈开具的“收入证明”是虚假的,且公司与小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未明确约定工资数额,因此该份“收入证明”无论是在仲裁庭上还是在法庭上,都将具有证据效力。
二
虚开收入证明单位将担责
在本案例中,用人单位在虚开“收入证明”时具有主观故意,与员工构成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侵权行为。银行根据用人单位所开具的虚假收入证明而批准并发放了超过贷款标准的房贷,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大了银行收回贷款的风险,如果银行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将有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证明都不能随便开
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工资收入证明之外,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如不好意思拒绝员工的请求,一些单位会给员工随意开出各种“人情证明”,如不实的离职证明等。在一些单位看来,这不过是“小事一桩”,全然没有想到这看似无关紧要的顺水人情,实际上存在着不小的风险,甚至因此而使自己陷入法律纠纷。
胡某原在宁波某公司工作,两年前主动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同时要求公司出具一张证明,内容为公司因部分生产线停产,而与胡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已支付了相应的补偿金。胡某的理由是,自己可以拿着这份证明向有关部门申领一笔补助。该公司认为胡某是公司老职工,其主动辞职,应尽量给予帮助,便按其要求出具了一份证明,还认为这是做了一个顺水人情。
让公司没有想到的是,不久,胡某就以公司实际上并未支付过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无奈出具了胡某的辞职信,证明那份证明所记载的内容并不符合实际情况。
相关部门经过调查,确认胡某辞职在先,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对该公司出具不实证明,主动帮胡某虚构离职原因,以领取政府部门补助的行为予以严厉批评。
一个真正规范的企业,其对员工的关心应以不违法作为基本前提,绝不能无原则地顺应员工的要求随便开具证明,否则,很可能弄巧成拙,适得其反,不但得不到员工的感恩,甚至可能被倒打一耙,对此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
开具证明是单位义务
那么,单位能以避免法律风险为由,拒绝为员工开证明吗?
作为单位的员工,履行劳动义务,为单位的发展作出了贡献,理应获得各种合法的利益,其中也包括有权利要求单位为自己出具各种相关证明。从这个角度而言,单位为员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就是一种义务,不能为了避免陷入官司而一味拒绝。
因此,在面对给员工开证明这件事上,关键在于应以一种怎样的方法和态度来做这件事,既满足员工的实际所需,承担单位应有的基本责任,同时又符合规范,以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纷争。对此,有三条基本原则可以参考:首先,证明内容一定要符合客观实际,不能弄虚作假;其次,要尽量写明所出具的证明具体用于什么事;第三,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如对出具的证明拍照留存。
虚假收入证明个人也要担责
对于个人来说,办理假收入证明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首先,对于借款人来说,如果因为开虚假收入证明被银行识破,将无法通过贷款审核,情况严重还将承担法律风险。即便审核通过,面对后期的还款压力无法支付月供,房子还将面临被银行收回的可能。
而更严重的后果是,借款人伪收入证明骗取银行贷款,还涉嫌骗取贷款罪。刑法中的规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合萧山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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