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3 02:13:31来源: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标示了不动产权利的边界以及不妨碍相邻权利人的原则,《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及二百九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实务中相邻关系的纠纷是非常常见的,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侵权标准、赔偿标准等未有可资借鉴之标准,本文将以相邻关系中的采光和日照为例,探讨相邻关系的维权实务。
一、维权主体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维权主体是相邻权利人,并不限于不动产的所有者,还应包括不动产的使用者。如,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购房人以及承租人等其他对不动产拥有使用权的主体。
二、侵权标准
相邻关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以采光权纠纷为例,主张侵权的一方应当证明侵权方存在影响权利人采光,降低日照标准的侵权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现行有效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删除了原来关于日照标准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但是保留了原则性规定,并将其作为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确实,在城市规划日益复杂的今天,硬性的日照标准难以执行实施,这对于司法实践中侵权事实的认定带来了挑战。而“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的硬性要求,将是认定侵权的一个重要标准。
另一方需要注意的点是,在司法实践中,侵权的建筑物是否经过合法的行政审批不是侵权与否的判断标准,即不论建筑物是否经过合法审批,只要事实上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采光和日照,就视为存在侵权,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维权途径
实践中,相邻关系的纠纷因为存在邻里关系的原因,大多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如果纠纷各方矛盾较为突出,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可以选择以下维权途径:
1、如果涉案建筑没有齐全、合法的施工许可(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可以向规划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反映;
2、如果涉案建筑有齐全、合法的施工许可,但其仍事实上降低了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而这一结果如果是涉案建筑的不合理规划造成的,则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涉案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所作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涉案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如前所述,涉案建筑是否经过合法的行政审批并非是判断是否存在侵权的标准,故只要存在影响采光和日照的事实,又无法协商解决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四、赔偿标准
目前,关于采光、日照被侵害的案件的赔偿标准还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该类侵权案件实际上侵犯了多重法益,一方面是被遮挡建筑的采光、日照被侵害;二方面是被遮挡建筑价值的折损;三方面是被遮挡建筑使用人的健康权等被侵害,故其赔偿范围往往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而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需要个案分析涉案建筑对采光、日照影响的严重程度;被遮挡建筑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被遮挡建筑的贬值情况;被遮挡建筑所用人所受的健康损害赔偿等。
综上,以采光和日照为例的不动产相邻关系维权实际上是一项非常细致且很难统一标准的工作,这就需要在把握法律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的个案分析,方可切实维护采光和日照权益。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免责. 本文及其内容并不代表泽普律师事务所对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同时我们并不保证将会在载明日期之后继续对有关内容进行更新,我们不建议读者仅仅依赖于本文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进行任何决策,因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我们建议您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