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3 04:09:25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
2018年6月24日中午,胡某认为其继父赵某纠缠其母亲姬某,遂微信联系张某某帮忙。当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徐州市泉山区某路附近,拦停姬某驾驶搭载赵某、胡某等乘坐的车辆,将赵某拉出车外,二人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某某拳击赵某面部,致被害人赵某左眼眶内壁及下侧骨折。经鉴定,赵某左眼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立案后,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伤情照片、病案材料等物证、书证;证人姬某、胡某等的证言;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发结案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附带民事诉讼诉讼原告人提交了治疗的医疗费发票5100.19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多次对双方进行谈话调解,但未能达成调解意见。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将赔偿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交到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相关社区矫正部门意见,对其适用缓刑,可以认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宣告缓刑。
【法律规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其中,关于轻伤和轻微伤,《标准》给出了明确定义:
3.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区别分析】
一、文义分析
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直接规定只有一个法条,而在国外刑法理论有以下几种观点:生理机能损害说、身体完整性损害说、折中说、健康状态恶化说。而在我国国内,关于伤害性的法益研究,有以下五种观点: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他人的身体权利、他人的身体权和他人的健康权、人的生理机能的健全、他人的身体不受伤害的权利。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轻微伤是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害或轻度短暂功能障碍的损伤。一般轻微伤愈合后对人体正常生理功能及容貌体态无影响或影响轻微。
轻伤与轻微伤在文义上便有明显的轻重之分,无论是从轻伤、轻微伤的发生条件,还是产生结果,都是界限分明、可鉴定证明的轻重。
二、法定后果之区别
轻伤伤害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入罪起点,一直以来是直接区别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后,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宽严相济”中的“宽”作出了“轻罪从宽”的理解。对于轻罪案件,应当尽可能地实现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
轻微伤伤害涉及民事赔偿责任,不作为刑法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构成,反而常常被当作故意伤害罪的出罪条件而证明。在宽严相济的刑法规范和刑罚理念指导下,轻微伤案件因其“轻”而具有多发性和频发性,因其暴力性又具有一定该罚性,它与人民群众安全感密切相关,应当倍受关注,但这一关注仍旧不应当越过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界限,不得干涉上升至刑法。
三、特殊分析
依照案例沪宝检一部刑不诉〔2019〕834号:
2018年7月1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货车至本区某路门口,欲提前进入物流园内装货时,遭到该单位保安被害人孔某某阻止,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陈某某挥拳击打孔某某,致孔某某左侧6根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2019年1月16日,陈某某开车途径某检查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陈某某家属已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该案为轻伤一级未认定自首,在获得赔偿谅解的情况下,最终获得了不起诉的结果。不起诉决定书中未披露其他特殊情节,说明在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轻伤一级也有不起诉的可能。
还有律师分析出公式——“轻伤二级+赔偿+谅解+(取保状态)=不起诉”,左侧可作为不起诉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在25个不起诉案件中,有23个是轻伤二级,25个不起诉案件中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都达成了赔偿谅解,且每个被不起诉人在公安侦查阶段都已经被取保候审。
至此,我们也能感受到刑法具有谦抑性,不是所有的轻伤行为都会被起诉与定罪量刑,轻伤与轻微伤的法定后果可能都有法定赔偿,轻微伤案件大多也只能面临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