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3 07:59:21来源:法律常识
华商网讯 (记者 何媛 钟梦哲)投资了十几万开店,合同期未到却被商场通过“断电锁门”的强硬手段清退,这让西安太奥广场的两家商户接受不了。
合同期未到 商场断电锁门要求撤店
一年多前,任先生和王女士在西安太奥广场租了两家小店做生意,一家卖奶茶和臭豆腐,一家卖卤味和米线,生意本来做的好好的,4月8日,两家店却突然收到了商场发来的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书称,因为商场要调整整体规划,要求两家店4月13日退还房屋,如未如期退还将追究违约责任。
通知后附上了合同条款,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场地使用期限内,如遇突发事件,领导参观、消防安全隐患以及因甲方或本项目经营整体规划调整或因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等原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暂停使用场地或调整场地位置(场地使用期限不作调整),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撤离出场地并终止本合同,场地使用费用据实结算,且甲方因此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店主王女士告诉记者,他们的合同7月30号才到期,“我们也没欠过房租,也没拖欠过其他费用。说撤店也不来和我们正面交流,直接下一张通知书,第二天就把我们的电闸拉了门锁了。现在也不和我们谈。”店门被锁后,王女士和任先生分别在抖音上发布视频控诉商场的行为。
商户展示解约合同通知书和当初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
商场称商户损害商场名誉 准备诉讼
据王女士说,她们2019年7月在太奥广场租了商铺,后来遇见了疫情也坚持开店,“疫情期一天卖50块100块,我们也坚持开着,今年过年后,眼看着每天的销售额明显上涨,心想着终于熬过来了,结果就出了这个事情。”王女士认为,商户们陪商场过了最艰难的时期,现在情况终于好转了,商场在合同期未到的情况下不能就这样把商户一脚踢开。
王女士称,商场清退他们是嫌他们的品牌低端,想把他们清退然后引进高端品牌。刚开始的时候他们想着和商场好好聊聊,让他们把店开到合同期结束。“但他们根本不和我们聊,现在我们也不想开了,就希望商场把租店押金、装修押金赶紧给我们一退,我们当时转店掏了十几万的转让费,装修费,还有关了店后,里面的存货啥的肯定也全都坏了,这些损失希望商场能承担一部分。”
随后,记者跟随两家商户来到商场管理方陕西大洋汇丰商业投资运行管理有限公司,一名市场部的工作人员说他们不接受采访,强硬表示公司已经准备走法律程序。“他们给我们商场带来了非常大的名誉损失,我们现在就准备诉讼。”
在记者的一再协商和沟通下,该工作人员同意和商户再谈谈,但拒绝记者陪同,并且只和任先生谈。协商后结束,该工作人员说,他们可以给商户在商场其他地方再协调商铺,任先生和王女士拒绝了,理由是和商场闹的太僵,且商场已无信誉度可言,准备撤店,要求商场赔偿损失。对此,该工作人员表示,只能给两家商户争取4月关店之后的租金减免。“只是争取。”该工作人员强调。
太奥广场给商户出具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律师:商场如果坚持解约 应对商户进行合理补偿
事后,记者跟随商户来到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名王姓工作人员查看过商户的合同后表示,合同有纠纷,要么合同仲裁,要么到法院起诉,太奥广场这个情况,双方最好是先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就只能走法律程序。
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魏桢培律师分析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内原则上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终止合同、提前解约,否则还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但在本案中,王女士承租太奥广场的商铺开展经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场地使用期限内,如因商场经营整体规划调整,商场有权要求租户暂停使用场地或调整场地位置,必要时可要求租户撤离场地并终止合同。这一条款等同于赋予了太奥广场一方单方变更、甚至解除合同的权利,对商户们极为不利。
魏桢培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等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相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商户承租商铺后需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装修、采购等,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收回成本,如果停业、更换场地、或者提前解约,都将会产生直接经济损失。因此前述约定属于损害商户基本权益、有违公平原则的霸王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商场方如果坚持解约,应当对商户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
魏桢培律师提示广大经营者,市场经济讲求效率、注重法治,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务必重视合同条款,避免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