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3 08:04:14来源:法律常识
在生活当中,因为人与人之间矛盾引发冲突,或者发生人员失踪,或者发生被坑蒙拐骗等事情,人们第一时间会想到到公安机关派出所去报案!但是,许多人担心报案不受理怎么办?或者报案后没有及时受理,没人管怎么办。其实,公安部对于受案、立案等制度早有规定。为了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公安部专门对完善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制度作出指导意见。
首先,公安部要求必须健全接报案登记制度。各省级公安机关依托同一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完善统一的接报案、受案立案制度。对于人民群众的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公安机关交办下级公安机关承办的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只要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各警种、各部门之间不得推诿。但是属于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其次,对于群众的扭送报案应当及时审查办理。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接收的报案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后即立案,立案后即办理,各办案警种、各部门之间不得相互推诿拖延。对于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如果报案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第三,对于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处置。如果群众报案、扭送属于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先进行紧急处置措施,首要任务是第一时间制止违法犯罪的发生,利用强制手段立即控制嫌疑人,有人员受伤的立即救治伤员并做好保护现场工作,随后及时开展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对于需要紧急处置的工作完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做好完成接案、报案的登记工作。按照法律规定符合刑事案件受案立案条件的,依法及时受案立案,并开展下一步的侦查工作。
法律依据---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工作流程
1. 健全接报案登记。各省级公安机关依托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完善全省区市统一的接报案、受案立案功能模块。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对于上述接受的案件以及工作中发现的案件,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须进行网上登记。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涉嫌行政违法的,按照行政案件进行受案审查。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2. 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3. 紧急情况处置。对于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接到报案后应当先进行紧急处置,第一时间制止违法犯罪,控制嫌疑人,救治伤员,保护现场,及时开展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紧急处置完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符合受案立案条件的,依法及时受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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